保荐人应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 “保荐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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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巾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持续督导的具体要求与首发相同。( )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应当继续完成。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A.5B.10C.15D.20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