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 )进行鉴别。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 )进行鉴别。
相关考题: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以及对上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应由刑罚执行部门进行审查。()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D.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某些法定情形出现时,暂时不采取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符合第二种情形时,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根据上述定义,下列罪犯最有可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是:A.罪犯甲(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丈夫死亡,父母患重病,尚有三个3-8岁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看B.罪犯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监后对生活失去信心,自杀未果,危及生命C.罪犯丙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突发疾病,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D.罪犯丙(女)被判处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其已怀孕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