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网友则认为,自己喜欢陈某某就是因为他的特立独行和时尚感,艳照门事件并不能降低陈某某在自己心目中的偶像地位,这种反应属于( )。 A.扫帚星效应B.晕轮效应C.近因效应D.扩大呈现

一些网友则认为,自己喜欢陈某某就是因为他的特立独行和时尚感,艳照门事件并不能降低陈某某在自己心目中的偶像地位,这种反应属于( )。

A.扫帚星效应

B.晕轮效应

C.近因效应

D.扩大呈现


相关考题:

2016年8月初,中山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会同东区分局于8月14日在东区陈某某家将陈某某、柯某某等多名涉毒人员查获。经初步审查,陈某某、柯某某对吸食毒品大麻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且陈某某多次容留柯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警方随后在陈某某住所内缴获毒品大麻100余克。警方连续工作,于次日凌晨在西区一小区内将涉嫌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大麻11克。问:陈某和宋某某分别构成什么罪?柯某某呢?

小张总是议论某某人喜欢看色情书刊。其实,是他自己对色情书刊感兴趣。他使用的防御机制是A、退行B、认同C、投射D、替代E、反向形成

陈某是李某之妻,某村农妇,未育,李某死亡时遗留给陈某3间房屋,后来陈某收养了一子陈某某,但不久陈某就中风瘫痪卧病在床,陈某某夫妻两个就开始虐待陈某,陈某不堪忍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而服毒自杀。陈某某办完丧事后,遂独自占有了陈某的3问房子。 此时陈某某的表兄段某得知姑妈是被陈某某夫妇虐待而死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将3间房子归其所有,理由是陈某某虽然是陈某的养子但是却未尽赡养义务,所以房屋不能由他继承,而自己是姑妈唯一的亲属,有权继承姑妈的遗产。则关于这3间房屋的归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归段某所有B.归陈某某所有C.收归集体所有D.收归国家所有

李某某、陈某某系XX中学初中毕业生。陈某某中考落榜,李某某则被XX商业学校录取。但录取通知书被陈某某领走,并以李某某的名义到该商业学校报到就读直至毕业。若干年后,李某某得知真实情况,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承担责任。陈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A 姓名权B 受教育权C 姓名权及受教育权

齐某某、陈某某系XX中学初中毕业生。陈某某中考落榜,齐某某则被XX商业学校录取。但录取通知书被陈某某领走,并以齐某某的名义到该商业学校报到就读直至毕业。若干年后,齐某某得知真实情况,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承担责任。陈某某的行为侵犯了齐某某的()。A姓名权B受教育权C姓名权及受教育权

1996年9月,陈某某因流氓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陈某某以新的刑法里没有流氓罪罪名为由提起申诉。关于如何处理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陈某某,对其进行国家赔偿C.考虑到陈某某已经服刑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D.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到位于甲市B区的星星幼儿园接5岁的小孩王某某回家,正好碰好见另一4岁小孩李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王某怒不可遏,冲上前去掌掴李某某。李某的父亲李某(居住在甲市C区)惊觉,遂与王某理论。王某不屑,对李某拳打脚踢,导致李某手臂骨折,全身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李某认为王某对小孩李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王某向他及小孩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某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5000元。王某不理,李某欲诉讼解决该纠纷。问题: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2.本案的当事人如何确定?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称当时有一位6岁小孩陈某某就在现场,欲申请陈某某出庭作证。王某则称陈某某年纪太小,不能作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李某不过是皮肉擦 ,伤情鉴定过重,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本案审理完毕后,王某拒绝接收判决书,也没有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人可以如何处理?

【单选题】在日常生活中,下列哪个称呼不被美国人喜欢()。A.某某法官B.某某博士C.某某教授D.某某经理

王某某,男,21岁,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 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 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 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 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王某某和杨某某是否构成犯罪?A.王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B.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均属于不可抗力事件,C.王某某、杨某某均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D.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