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应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A、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B、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C、发生在2001年4月28日以后的D、所有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应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 A、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
  • B、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
  • C、发生在2001年4月28日以后的
  • D、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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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保证人的陈述,下列不正确的选项是()A、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B、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C、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D、没有欠税的纳税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制造行业增值税风险识别的通用指标包括增值税税负率、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增值税应税收入分析指标、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和纳税调整后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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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

王某是江苏省A市(地级市)某灯具市场内专门经营开关、灯具的个体工商户。自2009年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来,一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每月15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年年底,灯具市场决定进行内部市场布局调整,并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内部统一装修。在装修期间,所有业主搬出灯具市场的大楼。2013年12月王某向主管国税三分局办理了停业登记,停业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2014年3月12日,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王某自办理停业登记以来,一直在另一建材市场销售开关、灯具。2014年3月16日,三分局税收管理员林枫到建材市场巡查,确认王某确实在经营。3月17日三分局向王某下发催缴通知书,催促其缴纳2014年1~2月核定征收的增值税3000元。3月22日,见王某未来申报缴纳3000元税款,经三分局局长批准,三分局扣押了王涛的部分灯具,3月25日委托本市某商业企业代为销售,4月5日,商业企业将全部代售收入4000元交给三分局。4月9日三分局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并于4月15日将余款退还王某。 王某不服三分局的处理,认为自己在停业期,虽然还在经营,但是经营收入远不如在灯具市场,没有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所以才没去申报纳税。于是于2014年4月19日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主管国税三分局的处理有哪些不恰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