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现无钱,保证年底归还.”乙同意.但至10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2年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为().A.次年的1月1日B.当年的7月1日C.当年的11月1日D.借款时

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现无钱,保证年底归还.”乙同意.但至10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2年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为().

A.次年的1月1日

B.当年的7月1日

C.当年的11月1日

D.借款时


相关考题:

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如下: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2年后乙还钱,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钱,则该饰品归甲所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此约定无效B.此约定有效C.此约定效力待定D.此约定可撤销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戊向甲表示愿意以6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B.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无须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C.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D.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

2004年2月8日,甲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4年6月8日前偿还。直到2007年5月,两人一直未联系过,乙也未曾要求甲偿还借款。2007年6月初,乙找到甲要求还钱,甲因生活困顿,无力偿还。6月22日,乙发现甲的弟弟丙欠甲10万元,早已到期,但甲并未要求丙还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可向丙行使债权B.乙可向丙行使代位权C.乙应当通过诉讼来向丙行使代位权D.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约定到期时,甲归还本息共310万元;如果到期甲不能按时归还,甲需要向乙支付违约金2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由丙提供保证担保,丙同意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到期,甲未归还借款。乙为了催促甲还债,经常宴请甲,在酒桌上商议此事,花费约1万元。请问,丙承担保证的范围为( )。A.300万元B.310万元C.330万元D.331万元

甲乙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100万元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1年到期还钱,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甲未还钱且对乙避而不见,2014年6月1日乙于同学聚会中与甲相遇,并进行催讨,甲承诺在1个月内还清,至6月底甲仍未还钱,则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A、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之前B、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之前C、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之前D、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之前

乙向甲借款一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丙为保证人,但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当乙未按时偿还借款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要求乙或丙偿还借款B.甲只能要求乙偿还借款C.甲只能要求丙偿还借款D.甲只能在乙无力偿还时,要求丙偿还借款

共用题干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抵押期间,戊向甲表示愿意以6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B: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C: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D: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

甲向乙借款50 万,约定2017 年12 月1 日之前归还,对甲乙之间的下列做法的评价,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乙订立借款合同时约定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 年的做法是有效的B.如果甲届期不还款,乙发微信催促甲还款,此时诉讼时效中断C.如果乙仅对一部分债权主张权利,仅这一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D.如果丙为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乙向甲主张债权后,会导致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20 1 1年9月6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1 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 6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但乙并未按照约定将钱借给甲。20 1 2年5月22日,甲和乙又签订《借款合同二》,三人约定,甲方向乙方借人人民币1 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 2年5月22日至20 1 2年1 1月2 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 5%。甲方自愿用个人球磨机做质押,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处理球磨机。甲方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月利息4万元,并保证借款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如期返还。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甲方在合同到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每日5%D的违约金。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0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如甲方未能如期向乙方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丙有义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同日,甲方出具一份借条:“今甲向乙借到人民币1 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于甲还需要球磨机,就没有将球磨机交付给乙。结果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还款。问题:1.《借款合同一》和《借款合同二》二者是否都已经生效?何时生效?2.甲到期未还款,乙可否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3.甲到期未还款,则乙是否可以只起诉丙?4.如果乙于20 1 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则是否超过保证期间?5.甲可否要求法院降低借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