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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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订的第四十条中,将“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一)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 A.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B.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5年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C.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D.删去第二款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行为,属于违法会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