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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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订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 )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如发生应予披露事项而来不及说明的可以不再进行说明。( )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 )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要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 )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 )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要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订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如发生应予披露事项而来不及说明的可以不再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