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A放弃优先购买权B接受优先购买权C股东之间按出资比例分享优先购买权D由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
A放弃优先购买权
B接受优先购买权
C股东之间按出资比例分享优先购买权
D由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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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20日B.10日C.30日D.90日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15日B.20日C.30日D.60日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3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15日B.20日C.30日D.45日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10B.15C.20D.30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A.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B.无需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C.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D.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