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朱鹏林、黄有文驾驶号牌为云N43311的二轮摩托车从龙陵县城东卡尾随行人李买兰,当行至龙山路龙陵县水电局外时,由朱鹏林驾驶摩托车靠近李买兰,乘坐的黄有文随即将李买兰装有一部诺基亚1110型手机及30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后经龙陵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2007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朱鹏林、黄有文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龙陵县城大礼堂外龙山路上尾随行人鲁东梅,当行至龙山路龙陵县水电局外时,由朱鹏林驾驶摩托车靠近鲁东梅,乘坐的黄有文随即将鲁东梅装有一部小灵通手机、32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后经龙陵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龙陵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将朱鹏林、黄有文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鹏林、黄有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抢夺罪。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鹏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有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朱鹏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黄有文没有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朱鹏林涉案部分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朱鹏林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对朱鹏林的一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问:(1)第二审人民法院仅对朱鹏林涉案部分进行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案能否发回重审,为什么?(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4)如朱鹏林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他该怎么办?

2007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朱鹏林、黄有文驾驶号牌为云N43311的二轮摩托车从龙陵县城东卡尾随行人李买兰,当行至龙山路龙陵县水电局外时,由朱鹏林驾驶摩托车靠近李买兰,乘坐的黄有文随即将李买兰装有一部诺基亚1110型手机及30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后经龙陵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2007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朱鹏林、黄有文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龙陵县城大礼堂外龙山路上尾随行人鲁东梅,当行至龙山路龙陵县水电局外时,由朱鹏林驾驶摩托车靠近鲁东梅,乘坐的黄有文随即将鲁东梅装有一部小灵通手机、32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后经龙陵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龙陵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将朱鹏林、黄有文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鹏林、黄有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抢夺罪。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鹏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有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朱鹏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黄有文没有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朱鹏林涉案部分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朱鹏林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对朱鹏林的一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问:(1)第二审人民法院仅对朱鹏林涉案部分进行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案能否发回重审,为什么?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4)如朱鹏林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他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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