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以货币形式出资,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成立一年后,经全体股东同意,丁成为A公司的新股东。不久后公司发现丙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对此,下列做法中不正确的有()A.丙因出资违约而丧失股东资格,并由甲、乙补足差额B.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丁承担补充责任C.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E.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承担补充责任

甲、乙、丙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以货币形式出资,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成立一年后,经全体股东同意,丁成为A公司的新股东。不久后公司发现丙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对此,下列做法中不正确的有()

A.丙因出资违约而丧失股东资格,并由甲、乙补足差额

B.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丁承担补充责任

C.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E.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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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对四人的下列出资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B.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C.丙以劳务作价出资D.丁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甲、乙、丙、丁拟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出资方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以实物出资B.以非专利技术出资C.以劳务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注册资本60万元,甲以20万元货币出资,乙以20万元物料出资,丙以20万元房产出资。公司登记成立后,发现乙出资之物料质量低劣,价值只有几万元,根本不到20万元。对乙出资不足部分()。 A.不予追究,因为公司已成立B.应当由乙补足,甲、丙不承担责任C.应当由乙补足,公司登记机构承担连带责任D.应当由乙补足,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丙、丁以现金出资,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5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戊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诸法院。法院查明,乙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4万元,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戊补足B.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补足C.甲、乙、丙、丁四人负连带责任,差额由四人补足。D.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乙有财产时再补

甲、乙、丙、丁拟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以实物出资B.以非专利技术出资C.以劳务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甲、乙、丙共同2013 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 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甲、乙、丙三人准备通过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其机器设备出资,丙不能采取下列( )形式出资。A、商标权B、商誉C、土地使用权D、专利权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