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共同基金的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
美国共同基金的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
相关考题:
1940年( )和1940年( )是美国关于共同基金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不但规定了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而且规定了基金投资顾问、基金销售商、投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的管理。A、《证券交易法》;《证券法》B、《证券法》;《投资公司法》C、《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法》D、《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
( )和( )是美国关于共同基金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不但规定了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而且规定了基金投资顾问、基金销售商、投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的管理。A.《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B.《1940年证券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C.《1940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D.《1940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证券法》
1940年( )和1940年( )是美国关于共同基金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不但规定了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而且规定了基金投资顾问、基金销售商、投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的管理。A.《证券交易法》;《证券法》B.《证券法》;《投资公司法》C.《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法》D.《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
1940年()和1940年()是美国关于共同基金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不但规定了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而且规定了基金投资顾问、基金销售商、投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的管理。 A、《 投资公司法》;《 投资顾问法》B、《 证券法》;《 投资公司法》C、《 证券交易法》;《 投资顾问法》D、《 证券交易法》;《 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