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日,中国一进出口公司大华公司电告日本一商贸公司东山株式会社,欲以CIF条件向日方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l00万美元,东山株式会社于8月4日回电答应中方提出的要求。随后,大华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的远洋运输公司承运。由于船员的疏忽,8月10日船上发生火灾,大华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为火焚毁。在本案中,货物风险在哪一时刻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大华公司将货物交付远洋公司时B.在上海港自货物越过船舷时C.在横滨港自货物越过船舷时D.在大华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码头时起
2004年8月2日,中国一进出口公司大华公司电告日本一商贸公司东山株式会社,欲以CIF条件向日方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l00万美元,东山株式会社于8月4日回电答应中方提出的要求。随后,大华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的远洋运输公司承运。由于船员的疏忽,8月10日船上发生火灾,大华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为火焚毁。在本案中,货物风险在哪一时刻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
A.大华公司将货物交付远洋公司时
B.在上海港自货物越过船舷时
C.在横滨港自货物越过船舷时
D.在大华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码头时起
相关考题:
位于东山区的商贸公司与位于芳村区的铝材制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越秀区交货。合同签订后,因铝材制品公司未能及时供货,商贸公司向越秀区法院起诉。如果越秀区法院以( )为由不予受理,则其做法是错误的。A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B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C本案由芳村区法院受理更为合适D商贸公司与铝材制品公司之间存在有仲裁协议
中国远洋粮油公司和美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发生纠纷,远洋公司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因为被告美国进出口公司中国境内无住所,该公司便委托了一名在中国开办律师事务所的美国律师史密斯先生和一位中国律师黄先生作为代理人。此外,被告进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约翰先生向法院提出因为自己语言不通,请求法院使用英语进行审理或者为其提供翻译,以保证其诉讼权利的顺利行使。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史密斯先生不能作为进出口公司的诉讼代理人B.黄先生可以以律师身份作为进出口公司诉讼代理人C.法院如果有条件可应被告的要求使用英语进行审理D.法院可以为约翰先生免费提供英语翻译
中国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法国某贸易公司,欲向其出售一批服装,价格条件为FOB黄埔(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信用证付款。广州公司将货物装上“玛丽娜塔”号轮船,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当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货物运至马赛,法国公司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向广州公司提出索赔。有关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对于集装箱被火焚毁造成的服装受损,广州公司应承担合同不符的责任B.对本案货物损失,法国公司无权向广州公司索赔C.承运人应对本案货物损失负责D.法国公司有理由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
201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月20日收到次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对此,日方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收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何种说法正确?()A、合同并未成立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至15日期间装船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并未成立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中国某公司从日本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中方派船到日本口岸接运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则由日方租船订舱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中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福州某进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英国进口商出口一批油纸伞,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福州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油纸伞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客户的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