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自用资源税应税产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B.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C.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D.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自产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E.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下列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自用资源税应税产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B.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C.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自产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E.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相关考题:

下列有关资源税计算正确的是( )。A.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决定了资源税以税额率高低作为计税依据B.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计算C.应纳税额=课税数量×(1+适用的单位税额)D.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应税产品,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E.凡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按照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D.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D.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按照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D.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根据资源税法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数量为课税数量B.纳税人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生产数量为课税数量C.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D.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D.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正确的是(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D.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D.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D.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其计税依据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产品自用的,以()为课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