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 )

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 )


相关考题:

(2014年、2017年)企业接受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认资产的价值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并将其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

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应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

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公允价值入账。()

12.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应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企业接受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认资产的价值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并将其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4、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35、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时,非现金资产应按投资合同约定的价值入账(合同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接受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认资产的价值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并将其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0、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