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进行有奖销售,凡购物满100元者获兑奖券一张,在10 000张奖券中,设特等奖1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100个。若某人购物满100元,那么他中一等奖的概率是:A.1/100B.1/1 000C.1/10 000D.111/100 000

某商场进行有奖销售,凡购物满100元者获兑奖券一张,在10 000张奖券中,设特等奖1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100个。若某人购物满100元,那么他中一等奖的概率是:

A.1/100

B.1/1 000

C.1/10 000

D.111/100 000


相关考题:

李小甲现年15岁,某日逛商场时看到某牌号纯平25寸彩电正举行优惠展销,想起父母曾提起过要买彩电的事。就赶回家告诉父母,但家中没人,父母都没联系上。但优惠的彩电数量有限,他便拿出自己的积蓄,以1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因购彩电还附赠奖券,李小甲随便就抽了一张,其父母得知此事后夸奖了他。三天后,奖券中奖结果揭晓,李小甲的奖券获一等奖一富康轿车一辆。商场遂主张李小甲中奖无效,则( )。A.李小甲中奖合法有效B.李小甲中奖无效C.商场有权撤销李小甲购买彩电的行为,从而收回奖券D.商场有权催告李小甲的父母予以追认,若李小甲的父母未作表示的,则李小甲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商场有权收回奖券

某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五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来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应当( )。A.归学校所有B.归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C.归王某所有D.归学校与王某共有

下列哪种有奖销售行为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A.某厂为推销质次价高的积压商品,搞了一次声势浩大的有奖销售B.某商场促销,规定凡购买满一万元货物者,均可参加抽奖,最高奖金一万元C.某购物中心进行有奖销售,但事前奖一等奖奖券全部作为福利分发给自己的员工D.某房地产开发商规定,凡购买房屋并同时购买车位的业主,奖励价值5000元的海南五日游

王某委托李某购买品牌相机,李某去购买时,正值此产品相机举行有奖销售,李某买了相机后按规定得了2张抽奖券,但未把这两张抽奖券交给王某,后来开奖,其中一张奖券中了头奖,可得一台彩电,这台彩电应归( )A.王某所有B.王某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李某C.李某所有D.王某,李某共有

某商场进行有奖销售,凡购物满100元者获兑奖券一张,在10 000张奖券中,设特等奖1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100个。若某人购物满100元,那么他中一等奖的概率是:(  ) A. 1/100B. 1/1 000C. 1/10 000D. 111/100 000

某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五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来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应当( )。A.归学校所有B.归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C.归王某所有D.归学校与王某共有

某商店举办有奖销售活动,购物满100元者发兑奖券一张,在10000张奖券中,设特等奖1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100个,若某人购物满100元,那么他中一等奖的概率是( )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为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之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了本单位有一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