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经济寿命结束的时间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时间不一致时,收益期限应如何确定?
建筑物经济寿命结束的时间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时间不一致时,收益期限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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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旧有房地产估价中确定建筑物经济寿命与折旧,遇到以下情况。建筑物出现补办土地使用手续之前,其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 )计算折旧。A.土地使用权年限B.建筑物经济寿命C.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D.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在运用收益法评估建(构)筑物的价值时,下列关于收益期限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A.单纯的建筑物作为评估对象的, 应根据建筑物经济寿命( 不扣减开发建设期) 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期限B. 如果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 则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 扣减房地产开发建设及装修等期限, 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期限。以该收益期限为基础计算待估房地产的价值C. 不论是单独评估建筑物还是评估土地与建筑物合成体, 收益期限都应该以建筑物的经寿命为准D. 如果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权限, 可先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 扣减房地开发建设及装修等期限, 确定未来可获收益期限; 然后再加上土地使用权年限超出建筑经济寿命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的折现值
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与建筑物剩余年限一致时, 收益期应为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或者建筑物剩余年限B. 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与建筑物剩余年限一致时, 应按照孰短原则确定收益期, 对超过收益期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应给予残留价值考虑C. 如果评估的是承租人的权益价值, 收益期应为剩余租赁期限D. 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 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理确定收益期限E. 如果评估的是承租人的权益价值, 收益期应为租赁期限
收益期限是估价对象自估价时点起至预期未来可以获取收益的时间。它应根据建筑物的()来确定A.自然寿命B.经济寿命C.剩余经济寿命D.土地使用权期限E.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