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该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为A公司借款提供全额担保是否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要求?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为A公司借款提供全额担保是否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要求?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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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发生了以下事项:(1)3月20日,市财政局到公司检查会计工作,公司领导以“单位最近正在进行生产整顿,没有时间”为由,予以拒绝。(2)5月18日,公司财务部门担任内部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李某休产假,公司决定由出纳员陈某临时兼管一下李某的工作,已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3)6月9日,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退休,公司决定任命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吴某担任财务负责人。(4)6月29日,公司出纳员陈某利用兼管单位内部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之便,应自己爱人要求,私自将本公司开发新产品的成本资料和相关技术资料复印后交给其爱人单位有关人员。(5)8月27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经办人员将发票退回给出具单位,并要求其重开。(6)9月15日,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钱某外出考察一段时间,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今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刘某和财务负责人吴某两人同时签名、盖章后报出。(7)10月15日,公司经与该市建设银行负责人疏通关系,在建设银行某一下属分理处开设了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而此前该公司已经在该市交通银行开设了一个基本存款账户。(8)10月26日,A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24 000元的转账支票给B公司,而B公司提示付款时,A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仅为4 000元。开户银行对A公司处以2 000元的罚款,而B公司也要求A公司支付1 000元的赔偿金。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现行会计、金融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其会计工作的检查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该公司让陈某兼管单位的内部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该公司会计经办人员将发票退回给出具单位,并要求其重开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4)公司出纳员陈某在兼管单位内部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期间,私自将本公司开发新产品的成本资料和相关技术资料复印后提供给其爱人单位有关人员,这一做法是否符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简要说明理由。(5)该公司任命吴某担任财务负责人是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6)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7)该公司在本市建设银行下属分理处另开基本存款账户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8) ①该公司签发的支票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②开户银行对该公司的处罚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出正确的罚款金额。 ③B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的金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出正确的赔偿金额。
(2017年)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借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借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问题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问题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