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额不能抵扣),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以自营方式建造一条生产线。2011年1~4月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购入一批工程物资,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210.6万元。(3)工程领用生产用A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00万元;购入该批A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未对该批A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应付工程人员职工薪酬114万元。(5)工程建造过程中,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部分毁损,该部分工程实际成本为50万元,未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从保险公司收取赔偿款5万元,该赔偿款尚未收到。(6)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其他支出40万元。(7)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试运转,领用生产用B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万元,购入该批B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额为3.4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支出5万元。未对该批B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工程试运转生产的产品完工转为库存商品。该库存商品成本中耗用B原材料的增值税额为3.4万元,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以抵扣;该库存商品的估计售价(不含增值税)为38.3万元。(8)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9)剩余工程物资转为生产用原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要求:根据以上资料,逐笔编制乙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额不能抵扣),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以自营方式建造一条生产线。
2011年1~4月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入一批工程物资,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210.6万元。
(3)工程领用生产用A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00万元;购入该批A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未对该批A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应付工程人员职工薪酬114万元。
(5)工程建造过程中,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部分毁损,该部分工程实际成本为50万元,未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从保险公司收取赔偿款5万元,该赔偿款尚未收到。
(6)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其他支出40万元。
(7)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试运转,领用生产用B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万元,购入该批B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额为3.4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支出5万元。未对该批B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工程试运转生产的产品完工转为库存商品。该库存商品成本中耗用B原材料的增值税额为3.4万元,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以抵扣;该库存商品的估计售价(不含增值税)为38.3万元。
(8)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9)剩余工程物资转为生产用原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逐笔编制乙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解析
(1)借:工程物资234
贷:银行存款234
(2)借:在建工程210.6
贷:工程物资210.6
(3)借:在建工程117
贷:原材料--A原材料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4)借:在建工程114
贷:应付职工薪酬114
(5)借:营业外支出45
其他应收款5
贷:在建工程50
(6)借:在建工程40
贷:银行存款40
(7)借:在建工程28.4
贷:原材料--B原材料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
银行存款5
借:库存商品3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转出)3.4
贷:在建工程41.7
注释:对于增值税的处理,站在业务发生的时间前后以及所发生业务的经济意义来分析,在工程领用材料时按照税法规定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将来所生产的产品消耗材料的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再作"进项税额"或冲掉"进项税额转出",两种处理思路都是对的。
(8)在建工程=210.6+117+114-50+40+25-38.3=418.3(万元)
借:固定资产418.3
贷:在建工程418.3
(9)应交增值税=23.4/(1+17%)×17%=3.4(万元)
借:原材料23.4/(1+1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工程物资(234-210.6)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