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司法独立的含义及理由。
论述司法独立的含义及理由。
参考解析
解析:(1)司法独立的含义
1)司法独立可以从多个层面来理解,从独立的主体的角度来说,一般认为,包括法院整体的独立和法官个人的独立。法院整体的独立,是指法官职业群体作为一个整体,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其他团体和个人之间,保持集体的独立。法官个人的独立,即法官作为个体的独立,是指每位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作出裁判方面,应独立于其同事及其上级法院的法官。2)从独立的内容来划分,可分为法院的权能独立、法官的身份独立和法官的精神独立(又称实质独立)。法院的权能独立,是指法院对司法权享有专属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干涉其审判活动,并服从其裁判结果。法官的身份独立,是指法官的职位、任期、俸禄应有适当的保障,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法官的精神独立或实质独立,是指法官执行其职务时,除受到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在此意义上,法官不仅要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法官,也要独立于以新闻舆论、示威游行甚至暴乱为表达方式的社会压力。
(2)司法独立最终归结为三条根本的内在理由:1)思维易受干扰。司法权是判断权,任何判断都是思维活动,思维活动极容易受到干扰。其运作过程最终表现为法官个人的思维活动的司法权,为了排除外部干扰保持中立与公正,需要独立。2)从资源含量看,司法权相对最为弱小。司法权除了判断权之外,别无其他资源,是国家权力结构中最弱的权力,它最容易受到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客观上需要保护。3)终局性权威的要求。司法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权力,需要通过地位的独立来树立权威。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权终局性判断功能的实现需要通过独立的地位来确立其权威性。如果依附于另一种国家权力或其他社会力量,那么,它的依附地位就决定了其判断的非权威性。
1)司法独立可以从多个层面来理解,从独立的主体的角度来说,一般认为,包括法院整体的独立和法官个人的独立。法院整体的独立,是指法官职业群体作为一个整体,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其他团体和个人之间,保持集体的独立。法官个人的独立,即法官作为个体的独立,是指每位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作出裁判方面,应独立于其同事及其上级法院的法官。2)从独立的内容来划分,可分为法院的权能独立、法官的身份独立和法官的精神独立(又称实质独立)。法院的权能独立,是指法院对司法权享有专属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干涉其审判活动,并服从其裁判结果。法官的身份独立,是指法官的职位、任期、俸禄应有适当的保障,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法官的精神独立或实质独立,是指法官执行其职务时,除受到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在此意义上,法官不仅要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法官,也要独立于以新闻舆论、示威游行甚至暴乱为表达方式的社会压力。
(2)司法独立最终归结为三条根本的内在理由:1)思维易受干扰。司法权是判断权,任何判断都是思维活动,思维活动极容易受到干扰。其运作过程最终表现为法官个人的思维活动的司法权,为了排除外部干扰保持中立与公正,需要独立。2)从资源含量看,司法权相对最为弱小。司法权除了判断权之外,别无其他资源,是国家权力结构中最弱的权力,它最容易受到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客观上需要保护。3)终局性权威的要求。司法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权力,需要通过地位的独立来树立权威。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权终局性判断功能的实现需要通过独立的地位来确立其权威性。如果依附于另一种国家权力或其他社会力量,那么,它的依附地位就决定了其判断的非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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