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由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参考解析
解析: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那些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及意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能作保证人。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才有效;第二个含义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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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关于国家机关、公益性质事业单位作为担保主体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B、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主体为他人提供保证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C、学校不能以教学楼抵押向银行贷款用于校舍建设。D、医院不能为他人提供保证责任担保。
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作了较多的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提供保证 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可以提供保证 E.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判断题由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A对B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