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个体户张某与某制鞋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制鞋厂供给张某500双真皮旅游鞋,每双单价100元,总价款5万元,张某应在合同订立后的第15天内将货提走并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的第14天,张某因仅有4.5万元资金,便向制鞋厂提出拿自己的摄像机作为质押,该厂同意,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必须于2009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张某交付4.5万元和摄像机后提走了货物。摄像机交给制鞋厂后,厂里的工人经常使用,因保管不善被人盗走。2009年1月20日,张某欲将5000元钱偿还给制鞋厂时,发现制鞋厂却无法返还质押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制鞋厂赔偿摄像机。问题:(1)双方商定的“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法院是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3)如果张某2009年1月30日仍未偿还货款,制鞋厂能否变卖摄像机?

2008年12月,个体户张某与某制鞋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制鞋厂供给张某500双真皮旅游鞋,每双单价100元,总价款5万元,张某应在合同订立后的第15天内将货提走并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的第14天,张某因仅有4.5万元资金,便向制鞋厂提出拿自己的摄像机作为质押,该厂同意,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必须于2009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
张某交付4.5万元和摄像机后提走了货物。摄像机交给制鞋厂后,厂里的工人经常使用,因保管不善被人盗走。2009年1月20日,张某欲将5000元钱偿还给制鞋厂时,发现制鞋厂却无法返还质押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制鞋厂赔偿摄像机。
问题:
(1)双方商定的“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是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3)如果张某2009年1月30日仍未偿还货款,制鞋厂能否变卖摄像机?


参考解析

解析:(1)双方关于“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的约定违反了《担保法》关于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担保法》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本案中张某与制鞋厂的约定为“流质”条款,这项约定是无效的。质权人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直接获得质物所有权,而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将质物变价后满足自己的债权。《担保法》之所以禁止流质的约定,是因为流质的做法使质权人可以乘出质人急迫或穷困的情势而损害出质人的利益,违反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2)法院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法律规定,在质押期限内,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本案中,制鞋厂未履行对质物的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遗失,当然应承担责任。
(3)如果张某2009年1月30日仍未偿还货款,制鞋厂可以依法变卖摄像机。因为出质人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变卖质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对此《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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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订立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交付20万公斤钢材,贷款为40万元,李某向张某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张某因将钢材转卖给王某而无法向李某交付钢材,则李某可向法院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清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 )A.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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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人的房屋买卖纠纷2006年7月10日,张某与黄某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张某支付了40万元定金,黄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黄某应在余款付清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8月1日,张某向黄某主张,损失60万元由黄某负担,故张某只支付400万元,同时要求黄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张某于8月20日再向黄某支付30万元,同日,黄某将房屋过户至张某的名下。2006年1 1月1日,张某将房屋出租给叶某,约定租期2年,双方约定可以转租给第三人。 1年后,叶某将房屋转租给肖某,租期为1年。不久,张某以叶某未按期支付租金,要求收回房屋。后经协商,叶某支付租金,肖某遂得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2008年5月,当地遭台风袭击,肖某由于没有及时关闭窗户致使窗体脱落;房屋外表瓷砖也因恶劣的台风天气大面积脱落。2008年12月1日,张某与廖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包括房屋里所有的家具和电器),约定价款600万元。并且,合同约定廖某应于2009年4月5日付清全部价款,张某收到房款后交付钥匙给廖某。同年4月5日,廖某未支付价款,张某也没有交付钥匙。 4月10日,该房屋遭窃,房屋里所有值钱的家具和电器都被盗。廖某认为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遂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为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2009年1月10日,明知张某、廖某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王某向张某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张某同意,即刻与王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问题】1.大暴雨所造成的房屋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2.由于叶某拖欠租金,张某要收回房屋,肖某若要继续承租该房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3. 2008年5月,台风导致房屋受损,该损害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4. 2008年4月10日,该房屋遭窃,廖某可否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且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为理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为什么?5.王某明知张某和廖某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仍然与张某签买卖合同,王某和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6.王某主张解除其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法院可否予以支持?

张某与刘某约定,张某向刘某购买100万元货物,张某向刘某交付30万元定金,3日后张某向刘某交付25万元定金,刘某称定金给付不足并拒绝接受。关于该定金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定金合同已生效,因为张某与刘某已达成约定B.定金合同已变更,因为张某向刘某支付的定金数额少于约定的数额C.定金合同不生效,因为刘某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D.定金合同无效,因为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做生意,由赵某提供价值45万元的房屋一套作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张某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而经李某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张某还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桑塔纳”轿车质押给李某,并订立了质押合同。李某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张某处。1年后,张某无力还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问:本案中关于抵押和质押的效力说法不正确的是?()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以刘某所有的一块劳力士金表作为抵押。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几天,刘某又向林某借款2万元,并以该表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刘某并将该表交由林某占有。两项借款到期后,刘某均无力清偿,张某与林某均主张对该劳力士金表行使担保权利。刘某与张某间的抵押权是否有效()A、有效B、无效

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

张某把其叔叔的房子卖给李某,但张某对该房子没有处分权,那么( )。A、如张某的叔叔对该合同不追认,该合同无效B、如张某的叔叔对该合同追认,该合同有效C、如张某在该合同订立前对该房子取得处分权,该合同生效D、如张某在该合同订立后对该房子取得处分权,该合同生效E、如张某在该合同订立后对该房子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

张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后李某感觉利率过低,便要求修改合同,提高利率,张某不同意,合同约定的提供借款期限届满,李某拒绝提供借款,则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以刘某所有的一块劳力士金表作为抵押。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几天,刘某又向林某借款2万元,并以该表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刘某并将该表交由林某占有。两项借款到期后,刘某均无力清偿,张某与林某均主张对该劳力士金表行使担保权利。刘某与林某之间的质押权是否有效()A、有效B、无效

单选题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以刘某所有的一块劳力士金表作为抵押。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几天,刘某又向林某借款2万元,并以该表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刘某并将该表交由林某占有。两项借款到期后,刘某均无力清偿,张某与林某均主张对该劳力士金表行使担保权利。刘某与张某间的抵押权是否有效()A有效B无效

问答题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答题2009年1月,张甲经其父张某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3年,张某妻李某为受益人,并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张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2009年2月,张甲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2009年6月5日,张某因肝癌死亡。李某向其子张甲、许某索要保险单,遭到拒绝。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张甲应当承担哪些义务?3、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

问答题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单选题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以刘某所有的一块劳力士金表作为抵押。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几天,刘某又向林某借款2万元,并以该表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刘某并将该表交由林某占有。两项借款到期后,刘某均无力清偿,张某与林某均主张对该劳力士金表行使担保权利。刘某与林某之间的质押权是否有效()A有效B无效

问答题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单选题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以刘某所有的一块劳力士金表作为抵押。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几天,刘某又向林某借款2万元,并以该表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刘某并将该表交由林某占有。两项借款到期后,刘某均无力清偿,张某与林某均主张对该劳力士金表行使担保权利。假定该表卖得价金2.8万元,张某与林某谁具有优先受偿权()A张某B林某

问答题2008年12月,个体户张某与某制鞋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制鞋厂供给张某500双真皮旅游鞋,每双单价100元,总价款5万元,张某应在合同订立后的第15天内将货提走并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的第14天,张某因仅有4.5万元资金,便向制鞋厂提出拿自己的摄像机作为质押,该厂同意,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必须于2009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张某交付4.5万元和摄像机后提走了货物。摄像机交给制鞋厂后,厂里的工人经常使用,因保管不善被人盗走。2009年1月20日,张某欲将5000元钱偿还给制鞋厂时,发现制鞋厂却无法返还质押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制鞋厂赔偿摄像机。 (1)双方商定的"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是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3)如果张某2009年1月30日仍未偿还货款,制鞋厂能否变卖摄像机?

问答题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