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鲤皮肤的主要色素有()、()、()、()。
锦鲤皮肤的主要色素有()、()、()、()。
相关考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下列关于本案的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代位行使的债权不属于到期债权,因此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债权属于其自身,因此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C.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因此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借条》给原告的行为属于债权让与D.原告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法院可以直接对被告执行,原告不需要再提起代位权诉讼E.代位权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依据有关事实即可发生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法院对本案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若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B.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起诉C.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D.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以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起诉E.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下列关于代位权诉讼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应当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B.法院可以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为诉讼第三人C.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作为诉讼第三人D.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有权提起反诉E.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本案诉讼的必要共同被告
填空题锦鲤皮肤的主要色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