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离开住所最后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公民离开住所最后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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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的长期居住地是法院判决赔付的依据之一,根据《民法通则》,以下关于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不除外B、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C、住所地按最近的有相关证明的地址确定,如租房合同等D、经常居住地按最近一年居住时间最长的地址确定,但要提供相关证明
关于公民住所的确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B.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C.公民只要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该地即属于其经常居住地D.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关于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C.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6个月的地方D.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这些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填空题公民离开住所最后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