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或仲裁庭在解释一般交易条件时,对条文的意义或含义含糊不清的条款,原则上作不利于制定该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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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属于国际商事惯例的是()A、1924年《海牙规则》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根据德国法,代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代理人根据该无效的代理合同为本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本人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