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某公司同美国某公司签订一份来料加工合同。该合同未对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因此,《公约》适用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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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考题:

2000年4月6日,香港某公司(卖方)和中国大陆某公司(买方)在广州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卖方接受买方报价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合同的总金额为15万美元,分批装运,最迟不应晚于5月15日装船发运。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卖方于4月13日电话通知买方,由于香港市场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猛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买方于4月15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台湾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配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4月23日,卖方向买方提供价值20万港币的产品,买方因外汇问题,仅先行支付15万港币。 货到后买方进行了检验,7月22日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经中国商检部门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中性产品,包装及零件上均未标产地。8月3日,买方致函卖方,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有关费用损失。卖方回函称,买方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8月12日,买方再次致函要求赔偿,卖方回函称,货物已经海关检验,货证相符,买方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 卖方因为一直未收到货款,于2000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买方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港币及利息并承担全部其他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方辩称,卖方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货款的价格是以日本生产的产品的标准来制定的,而卖方提供的并非日本生产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货而收取正品的价金。同时,卖方提供的货品品质不良,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此外,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买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于2001年8月,即在收货15个月后,买方自行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再次送交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10项存在缺陷,发货前已有,系制造不良所致,买方据此要求拒付货款及利息。卖方认为,买方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说明本案的责任认定及仲裁结果。

()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A、最初追索权B、再追索权C、期前追索权D、到期追索权

根据《斯特拉斯堡公约》规定,生产者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其瑕疵产品给()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为限。

最终裁决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范围一般受到限制,很多行业不准以个人独资形式经营。

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果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依照法国法分析()A、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B、某甲追求的目的并非法律所禁止的C、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非法D、某甲与某乙间的合同行为是成立的

大陆法系把代理权产生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称为委托代理;另一种称为()。

某德国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运输袋装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价格条件是CIF。货物于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港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但是,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夜该装运港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请问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选择是正确的()A、本案应由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负责赔偿,因为货物是由其承运的B、本案应由发货人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C、本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没有责任,因为货物的风险未转移给船方D、本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没有责任,因为其责任还未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