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
2012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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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 or ad.val”表示()A、按货物毛重、尺码或价值三者选一B、按毛重或体积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计费后收取较高的一种计收C、按货物毛重或尺码选高者,再加从价运费计收D、毛重或体积加和后平均费
进口配额一般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