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相关考题:

()股票有安全、不怕遗失的优点。 A、记名股B、无记名股C、国有股D、社会公众股

记名股票遗失后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力不消失。( )

股票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可以分为()。A:优先股B:普通股C:不记名股票D:记名股票

按照投资主体的性质,股票可以分为()。A.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B.普通股股票和特殊股股票C.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D.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按照股东权利的不同,股票可分为( )。A.普通股股票B.优先股股票C.记名股票D.无记名股票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B.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C.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公司不得向股东补发股票D.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不属于普通股种类的是(  )。A.记名股和不记名股B.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C.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D.优先股和基本股

股票按票面是否记名可分为()。A、普通股B、无记名股票C、记名股票D、优先股

按股东权力与义务股票分为()。A、记名股票B、普通股C、无记名股票D、优先股

不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股东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进行补救。

下列关于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叙述正确的有()。A、记名股是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的股票B、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C、记名股和无记名股相比,在股东权益内容上没有差别D、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相互转换

按照股东权益的差异,我国股票分为优先股和()A、普通股B、不记名股票C、记名股票D、有面额股票

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可将股票分为()A、普通股和优先股B、A股和B股C、H股和N股D、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按股东权利和义务,股票可以分为()A、普通股和优先股B、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C、A股和B股D、H股和N股

公民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A、报失证明B、派出所证明C、单位意见D、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A、公司法B、民法通则C、民事诉讼法D、证券法

多选题下列关于记名股与不记名股的说法,正确的有(  )。A记名股是指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B记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所记载的股东行使股权C不记名股是指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D记名股与不记名股的股份转让均需要办理过户手续E不记名股票的持有者为所有人,具有股东资格

单选题()容易因遗失或被盗而给买卖双方带来风险。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直达提单

判断题记名股票遗失后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力不消失。()A对B错

单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2016年3月真题]A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B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C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公司不得向股东补发股票D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多选题下列关于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叙述正确的有()。A记名股是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的股票B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C记名股和无记名股相比,在股东权益内容上没有差别D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相互转换

判断题不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股东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进行补救。A对B错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B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C记名股的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D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E记名股票遗失后,股东可依公示催告程序获得补救

单选题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可将股票分为()A普通股和优先股BA股和B股CH股和N股D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有(  )。A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被盗、遗失或灭失B房地产证书被盗或遗失C可以背书转让的本票被盗、遗失或灭失D合同文书等重要法律文件被盗、遗失或灭失

多选题股票按票面是否记名可分为()。A普通股B无记名股票C记名股票D优先股

单选题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A公司法B民法通则C民事诉讼法D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