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对此纠纷该如何处理?
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对此纠纷该如何处理?
相关考题:
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1997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 有房屋3间。各方对此3间房屋的继承发生了争议,该遗产房屋3间应如何处理?( )A.由丙独自继承B.由丁独自继承C.由丙、丁平分遗产D.由甲、乙所在村所有
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1997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间。各方对此三间房屋的继承发生了争议,该遗产房屋三间应如何处理?( )A.由丙独自继承B.由丁独自继承C.由丙、丁平分遗产D.由甲、乙所在村所有
甲、乙、丙系三兄妹。2006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07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07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08年,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问题:(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有效吗?(3) 丁在本案中有无过错?为什么?(4)该案应如何处理?
甲、乙、丙是同胞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屋一处,该房在其父母生前以甲、乙、丙为共有人出租给丁,租期20年。后来父母去世,三人约定,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等租期届满后收回房屋,然后再协商分割办法。租期即将届满时,丁找到甲并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找熟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租期届满,乙、丙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请问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 丁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B、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C、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D、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答题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