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李某拖欠甲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李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如果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不进行审查C.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2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D.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个体工商户李某拖欠甲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李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果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不进行审查
C.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2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
D.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相关考题:
个体工商户吴天拖欠甲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吴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在向吴天送达支付令时,吴天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如果吴天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C.如果吴天在法定期间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两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D.如果吴天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的,支付令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个体工商户李某拖欠甲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李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C.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2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 D.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6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甲公司清偿债务,督促程序自行终结B.乙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C.乙公司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2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D.乙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该支付令应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 )A.制作支付令的法院 B.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C.张某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D.李某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李某在甲公司工作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和甲公司未达成仲裁协议,不能提起仲裁B.距离甲公司拖欠李某工资已经有两年,李某的仲裁时效期间已终止C.若李某从甲公司离职,则自李某离职时起受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D.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后,李某不服,其不能提起诉讼
(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不予禁止的是( )。A.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B.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C.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D.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律制度不予禁止的是( )。A.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B.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C.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D.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甲公司采购员李某被开除后,心里不满,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建材购销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物送至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拒绝接收,引起纠纷。关于该案代理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B.李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货款李某承担C.李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D.李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货款李某承担
李某乃金融界巨亨。2010年李某出资500万元与两个朋友在郑州CBD共同投资成立了甲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成立时各股东的出资均全部缴纳。201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货款为600万元。后来,甲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下滑,无力支付该笔货款。双方协商无果,乙公司将甲公司和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乙公司在诉状中指出,之所以将李某列为共同被告,是因为相信李某的财力,否则自己绝不会与甲公司签订标的额为600万的买卖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应清偿该笔债务,这样可以有效保护乙公司的信赖利益B.李某应当和甲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李某无需清偿该笔债务D.李某只需在500万元的限度内对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即李某只需向乙公司支付500万元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