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医疗器械研究所经过多年研究,开发研制出一种频谱治疗仪并取得了专利权。后来,该研究所发现市场上大量销售由南海仪器公司生产的频谱治疗仪的主要技术性能很类似于自己的专利产品,研究所认为仪器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此时,如不及时制止仪器公司的行为,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研究所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A.证据交换B.责令停止仪器公司有关行为的措施C.财产保全的措施D.先予执行的措施
东方医疗器械研究所经过多年研究,开发研制出一种频谱治疗仪并取得了专利权。后来,该研究所发现市场上大量销售由南海仪器公司生产的频谱治疗仪的主要技术性能很类似于自己的专利产品,研究所认为仪器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此时,如不及时制止仪器公司的行为,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研究所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
A.证据交换
B.责令停止仪器公司有关行为的措施
C.财产保全的措施
D.先予执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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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军队医学研究所研制开发一种利用磁场作用治疗风湿病的磁性治疗仪,并取得了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后来,该军队医学研究所发现甲仪器公司制造的一种风湿病治疗仪很类似于自己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认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仪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甲仪器公司否认侵权,因此,应当就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A.自己制造风湿病治疗仪获得了利润B.自己制造风湿病治疗仪的技术方法C.军队医学研究所专利产品磁性治疗仪的技术特征D.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磁性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某研究所的研究员王某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一项发明,之前王某与研究所就该项发明有一份协议,约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王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该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研究所B.专利申请权归研究所,专利权归王某C.专利申请权利专利权归王某D.专利申请权归王某,专利权归研究所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7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 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8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8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8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7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8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8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后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1) 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 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3) 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 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B公司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某石化公司与某研究所研制一项工业技术,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此项技术,该技术研制成功后,某研究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某石化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经专利局查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申请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则该专利申请权属于( )。A.研究所与石化公司共有B.研究所C.石化公司D.研究所或石化公司
企业的一项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企业已经将研究开发的成果申请取得了一项专利权),该项专利权的成本包括( )。A.研究阶段研究人员的职工薪酬B.开发阶段所使用开发设备的折旧费C.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D.开发阶段发生的材料费用
请教: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试题第2大题第21小题如何解答?【题目描述】第 51 题东方医疗器械研究所经过多年研究,开发研制出一种频谱治疗仪并取得了专利权。后来,该研究所发现市场上大量销售由南海仪器公司生产的频谱治疗仪的主要技术性能很类似于自己的专利产品,研究所认为仪器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此时,如不及时制止仪器公司的行为,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研究所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A.证据交换B.责令停止仪器公司有关行为的措施C.财产保全的措施D.先予执行的措施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 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要求:(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 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刀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情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夕十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 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要求:(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2)张某退职循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滑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甲公司委托某研究所研制一项工业技术,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此项技术,该技术研制成功后,某研究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经专利局查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申请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则该专利申请权属于( )A.研究所与甲公司共有B.研究所C.甲公司D.研究所或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