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A.负责人B.作业人员C.实际控制人D.投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
A.负责人
B.作业人员
C.实际控制人
D.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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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侵犯公民信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A.《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B.《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网络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B.2015年12月1日C.2015年12月16日D.2016年1月1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A:100B:200C:300D:500
A.后果特别严重B.其他严重情节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晕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轻伤的,属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A100B200C300D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