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社会中,对待法律规避的不同态度集中表现为:()A、全面接受法律规避B、全面否定法律规避C、只接受对外国法的规避D、只在有限的法律关系中接受法律规避

目前国际社会中,对待法律规避的不同态度集中表现为:()

A、全面接受法律规避

B、全面否定法律规避

C、只接受对外国法的规避

D、只在有限的法律关系中接受法律规避


相关考题: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

法律规避的性质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试论法律规避的效力。

目前国际社会中,接受法律规避的代表性学者是:()A、韦希特尔[德]B、魏斯[法]C、巴丹[法]D、巴迪福[法]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明确() A、肯定规避外国法效力B、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规定C、规定所有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3、国际私法上限制外国法适用最常用的制度是法律规避。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多数规定了法律规避制度的国家的立法都明确A.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B.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C.规定所有法律规避行为无效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论述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