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司为上市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期末原材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每月月末按原材料品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一)甲材料的计划单价为80元/千克,2008年12月初计划成本总额为2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为16 010元(超支)。2008年12月份,甲材料的收入与发出业务有:1.3日,收到上月采购的甲材料600千克,实际采购成本为4951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2.4日,生产车间为生产乙产品领用甲材料1 000千克。3.5日,从外地X单位采购甲材料一批共计5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410000元,增值税为69700元:发生运杂费11 300元(不考虑可抵扣税金)。款项及运杂费已通过银行支付,材料尚未收到。4.15日,收到本月5日从外地X单位采购的甲材料。验收时实际数量为4 780千克,经查明,短缺的200千克系由于供货单位少发货,要求供货方退还多付款项,另20千克系运输途中合理损耗。购入该批材料的运杂费全部由实收材料负担。5.16日,生产车间为生产乙产品领用甲材料3 250千克。6.28日,从外地Y单位购入甲材料1 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 78 000元,增值税为1326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7.30日,与华山公司签订协议,黄河公司以库存甲材料的50%偿还所欠华山公司的全部债务,债务账面价值为350 000元,假定甲材料的公允价值为500000元。(二)2008年12月31日,该公司乙材料的计划成本是160 000元,实际成本是150 000元,可变现净值是120 000元,1.2009年1月31日,乙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为130 000元。2.2009年2月2日,黄河公司用全部库存乙材料从远东公司换入设备一台,并用银行存款支付补价5 000元,乙材料的计税价格为130 000元。远东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 300 000元,已提折113150 000元,已提减值准备10 000元,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25 000元,换入乙材料仍作为材料使用。假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008年12月15日验收入库的甲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元。A.380 660B.382400C.404 900D.405 600

黄河公司为上市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期末原材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每月月末按原材料品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甲材料的计划单价为80元/千克,2008年12月初计划成本总额为2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为16 010元(超支)。2008年12月份,甲材料的收入与发出业务有:

1.3日,收到上月采购的甲材料600千克,实际采购成本为4951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2.4日,生产车间为生产乙产品领用甲材料1 000千克。

3.5日,从外地X单位采购甲材料一批共计5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410000元,增值税为69700元:发生运杂费11 300元(不考虑可抵扣税金)。款项及运杂费已通过银行支付,材料尚未收到。

4.15日,收到本月5日从外地X单位采购的甲材料。验收时实际数量为4 780千克,经查明,短缺的200千克系由于供货单位少发货,要求供货方退还多付款项,另20千克系运输途中合理损耗。购入该批材料的运杂费全部由实收材料负担。

5.16日,生产车间为生产乙产品领用甲材料3 250千克。

6.28日,从外地Y单位购入甲材料1 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 78 000元,增值税为1326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7.30日,与华山公司签订协议,黄河公司以库存甲材料的50%偿还所欠华山公司的全部债务,债务账面价值为350 000元,假定甲材料的公允价值为500000元。

(二)2008年12月31日,该公司乙材料的计划成本是160 000元,实际成本是150 000元,可变现净值是120 000元,

1.2009年1月31日,乙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为130 000元。

2.2009年2月2日,黄河公司用全部库存乙材料从远东公司换入设备一台,并用银行存款支付补价5 000元,乙材料的计税价格为130 000元。远东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 300 000元,已提折113150 000元,已提减值准备10 000元,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25 000元,换入乙材料仍作为材料使用。假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08年12月15日验收入库的甲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元。

A.380 660

B.382400

C.404 900

D.405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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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为8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A、720万元B、737万元C、800万元D、817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为8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万元。A.720B.737C.800D.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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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购入原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不含税单价为100元,发生运杂费500元(不考虑运费抵扣增值税),入库前发生挑选整理费用600元,途中合理耗损15公斤。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该批材料的单位成本为( )元/公斤。A.102.64B.119.90C.101.41D.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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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9年5月委托黄河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10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35000元(不含増值税),黄河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5000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假定甲、乙公司均适用増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0%。则甲公司将委托加工消费品收回时其入账成本为( )元。A.135000B.150000C.152000D.15455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1年12月委托黄河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10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35000元(不含增值税),黄河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5000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假定甲、乙公司均适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则甲公司将委托加工消费品收回时,其入账成本为()元。A:135000B:150000C:152000D:155950

(2012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1年12月委托乙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35 000元(不含增值税),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5 000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假定甲、乙公司均适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则甲公司将委托加工消费品收回时,其入账成本为(  )元。A.135 000B.150 000C.152 000D.155 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