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相关考题:

日常家事代理权

下列关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夫妻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他方虽然可以限制之,但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原则上以共同名义进行。C.夫妻仅以一方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另一方不负连带责任。D.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违反所负的与为自己事务时同等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哪些?

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是否应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问题?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否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被代理方需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哪些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限A.购置食物B.保健C.子女教育D.医疗

下列不属于离婚后果的是()A.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产生B.再婚的自由C.扶养义务的消灭D.继承人资格的丧失

【多选题】离婚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的有()A.再婚自由恢复B.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C.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消灭D.同居与忠实义务的消灭

10、关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说法正确的是A.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债务B.夫妻之间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都可以被推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C.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债务,债权人举证证明举债方与其配偶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债务D.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债务,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