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6月5日,向乙公司赊销商品500件,单位售价60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生产成本480元,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商品赊销期为1个月,3个月内乙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乙公司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合理地估计退货率为10%。退货期满后,乙公司实际退回商品60件,则甲公司收到退回的商品时应冲减( )。A.主营业务收入36000元B.主营业务成本4800元C.预计负债7200元。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120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6月5日,向乙公司赊销商品500件,单位售价60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生产成本480元,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商品赊销期为1个月,3个月内乙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乙公司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合理地估计退货率为10%。退货期满后,乙公司实际退回商品60件,则甲公司收到退回的商品时应冲减( )。

A.主营业务收入36000元

B.主营业务成本4800元

C.预计负债7200元。

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120元


相关考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款为5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7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收回。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5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2004年度因此而确认的财务费用为( )元。A.100000B.125000C.150000D.2000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款为5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7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收回。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5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2004年度因此而确认的财务费用为()元。A.100000B.125000C.150000D.2000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额的售价总额为20 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含增值税额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3月8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含增值税额),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 )元。A.20 638.80B.21 060C.22 932D.23 4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其下属独立核算的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据普通发票中注明货款36888元,已知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征收率为6%,则其应纳增值税为5359.79元。( )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9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赊销商品一批,商品标价总额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成批销售,乙公司可以享受10%的商业折扣,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乙公司于9月11日付清货款。甲公司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A.117B.90C.105.3D.103.19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9年8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中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100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在总价法下,假定甲公司8月13日收到这笔销售的款项(含增值税),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 )A.114660元B.105300元C.103500元D.103194元

(2014年)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3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赊销商品一批,商品标价总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成批销售,乙公司应享受10%的商业折扣,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乙公司于3月9日付清货款,甲公司收到的款项为( )万元。 A.226B.203.4C.222.4D.199.8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款为5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7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收回。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5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2004年度因此而确认的财务费用为( )元。  A、100000           B、125000  C、150000            D、2000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8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中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100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在总价法下,假定甲公司8月13日收到这笔销售的款项(含增值税),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 )A.114660元B.105300元C.103500元D.1031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