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道秀与第三人李海波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 )A.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无效B.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可撤销C.价格正常但损害债务人利益,无效D.第三人李海波无恶意,不属撤销范围

胡道秀与第三人李海波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 )

A.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无效

B.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可撤销

C.价格正常但损害债务人利益,无效

D.第三人李海波无恶意,不属撤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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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形成之诉的是A.原告甲请求被告返还借用物B.原告乙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C.原告丙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D.原告丁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案例:1990年下半年至1993年底,某县农民胡道秀以“打会”形式进行民间融资活动,先后收取金立富等15名原告“会款”126,639元。后因发生“炸会”(资金链断裂),胡道秀欠金立富等15人的“会款”未还。为此,金立富等15人分别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道秀归还“会款”,并要求对胡道秀家居住的3问房屋予以保全。法院在保全时发现:胡道秀已在三周前将一间房赠与其外甥;另一间房按市价卖与案外人李海波,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于是,金立富等15人又提出诉请,请求撤销胡道秀与其外甥的赠与行为和胡道秀与李海波的买卖行为,追回房产。问:被告胡道秀将所属房屋赠与其外甥的行为,这属于( )A.财产转移之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B.权利人有效处分财产行为C.债务人减少自身财产、损害债权的行为D.与债权人无关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 )的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的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适用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的情形。A.放弃到期债权B.无偿转让财产C.怠于行使到期债权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适用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的情形。A.放弃到期债权B.无偿转让财产C.怠于行使到期债权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A.放弃到期债权B.无偿转让财产C.拍卖优良资产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E.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  )

甲、乙订立合同后,甲与丙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丙两套重要设备,使得合同难于履行,给乙造成了损害。此时,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A.解除甲乙之间的合同B.撤销甲乙之间的合同C.撤销甲转让设备的行为D.变更甲转让设备的价格

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