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 年 1 月 22 日, 市医院护士长庄某突然“触电死亡” 据其丈夫尤某介绍: L 。 当天, 庄下夜班在家睡觉。中午 12 时许,尤下班做熟午饭,庄饭后又入睡。14 时许,尤带着 4 岁 小女儿去上班。17 时 30 分,尤下班发现其妻躺卧在地上,胸部放置一把电贸斗,手握慰斗 把柄。尤打掉插销,喊来邻居,将庄背到医院抢救未奏效。当地法医检验后分析为“不慎触 电”死亡,而医院保卫科认为现场、案情中均有疑点,要求省公安厅法医复验。 接报后, 侦查人员和法医技术人员立即赶到发案现场。 勘查现场见室内东北角放一张双人床, 床上有两床棉被,其中一床折成方块状放于床北,另一床卷成筒状。在西墙两沙发问一张小 桌上放有一块切菜板,上面复盖一张旧报纸,纸上有一件兰色涤卡制服上衣,一把电贸斗放 在兰制服上,小桌的上方墙上有一电插座。小桌南侧地上放着一口高压锅,锅内有蒸熟的米 饭约 1500 克,米饭中间部分盛出,缺少部分约 500 克。经过勘验现场,发现: (1)小桌上 所放的切菜板表面附有一层较厚的面粉, 在面板上熨衣服违反一般规律; 涤卡上衣洗后晾干 不熨也很平整;经观察兰上衣也未见熨过的迹象。 (2)庄连续上几个夜班,很疲劳,下夜班 后立即睡觉,没有上夜班白天起身干活的习惯。午睡后,起身熨衣服是不符合她的生活规律 的。 (3经过有关专家检验和鉴定,现场提取的电熨斗未发现漏电现象。 经过对庄某的尸体进行外表检查和剖验后,发现下列重要征象;并作出认定: 1.尸体眼结合膜、齿龈粘膜、心、肺表面浆膜下均有散在性出血点,心腔内血液不凝固, 呈流体状态,内脏器官淤血明显。但尸体上末见致命损伤及扼、勒等暴力痕迹;未检见中毒 征象;提取胃内容、血液等做毒物分析,未检出安眠药、氰化物、有机磷等毒物。除左足底 皮肤发现损伤外,其他部位未见损伤。 2.尸体左脚底中部皮肤有不规则状 5×25 厘米的黄色斑块,周边隆起,中部较平坦,质硬 而干燥,中间可见 2—3 个乳头状突起。该隆起前部表皮呈黑褐色,并附有一层银白色和黑 褐色的物质。斑块四周有放射状的皮肤折皱,周边围绕一圈紫红色淤血带。组织学检查呈电 击所致病理改变。证明庄某左脚底隆起的斑块为典型的生前电击损伤。 内容为尚未消化的米饭、卷心菜叶等,约 500 克。进入十二指肠内的食物甚少 4.死者上衣前襟部放置电熨斗处未见因电热所致衣服局部烫平或烧焦的现象。 5.死者所穿的托鞋和尼龙袜上,没有电热作用的痕迹和黑褐色与银白色附着物。试分析该死者的死亡方式及原因。

1972 年 1 月 22 日, 市医院护士长庄某突然“触电死亡” 据其丈夫尤某介绍: L 。 当天, 庄下夜班在家睡觉。中午 12 时许,尤下班做熟午饭,庄饭后又入睡。14 时许,尤带着 4 岁 小女儿去上班。17 时 30 分,尤下班发现其妻躺卧在地上,胸部放置一把电贸斗,手握慰斗 把柄。尤打掉插销,喊来邻居,将庄背到医院抢救未奏效。当地法医检验后分析为“不慎触 电”死亡,而医院保卫科认为现场、案情中均有疑点,要求省公安厅法医复验。 接报后, 侦查人员和法医技术人员立即赶到发案现场。 勘查现场见室内东北角放一张双人床, 床上有两床棉被,其中一床折成方块状放于床北,另一床卷成筒状。在西墙两沙发问一张小 桌上放有一块切菜板,上面复盖一张旧报纸,纸上有一件兰色涤卡制服上衣,一把电贸斗放 在兰制服上,小桌的上方墙上有一电插座。小桌南侧地上放着一口高压锅,锅内有蒸熟的米 饭约 1500 克,米饭中间部分盛出,缺少部分约 500 克。经过勘验现场,发现: (1)小桌上 所放的切菜板表面附有一层较厚的面粉, 在面板上熨衣服违反一般规律; 涤卡上衣洗后晾干 不熨也很平整;经观察兰上衣也未见熨过的迹象。 (2)庄连续上几个夜班,很疲劳,下夜班 后立即睡觉,没有上夜班白天起身干活的习惯。午睡后,起身熨衣服是不符合她的生活规律 的。 (3经过有关专家检验和鉴定,现场提取的电熨斗未发现漏电现象。 经过对庄某的尸体进行外表检查和剖验后,发现下列重要征象;并作出认定: 1.尸体眼结合膜、齿龈粘膜、心、肺表面浆膜下均有散在性出血点,心腔内血液不凝固, 呈流体状态,内脏器官淤血明显。但尸体上末见致命损伤及扼、勒等暴力痕迹;未检见中毒 征象;提取胃内容、血液等做毒物分析,未检出安眠药、氰化物、有机磷等毒物。除左足底 皮肤发现损伤外,其他部位未见损伤。 2.尸体左脚底中部皮肤有不规则状 5×25 厘米的黄色斑块,周边隆起,中部较平坦,质硬 而干燥,中间可见 2—3 个乳头状突起。该隆起前部表皮呈黑褐色,并附有一层银白色和黑 褐色的物质。斑块四周有放射状的皮肤折皱,周边围绕一圈紫红色淤血带。组织学检查呈电 击所致病理改变。证明庄某左脚底隆起的斑块为典型的生前电击损伤。 内容为尚未消化的米饭、卷心菜叶等,约 500 克。进入十二指肠内的食物甚少 4.死者上衣前襟部放置电熨斗处未见因电热所致衣服局部烫平或烧焦的现象。 5.死者所穿的托鞋和尼龙袜上,没有电热作用的痕迹和黑褐色与银白色附着物。试分析该死者的死亡方式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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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日,夏某为丈夫汪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30万元。保险费为300元。保险期间自2006年4月15日至2007年4月14日。受益人为夏某。2006年12月12日,汪某在散步时突然跌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死亡”。事后,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汪某意外跌到,导致脑溢血死亡。保险公司认为:汪某一直患严重的高血压,被保险人是由于高血压而引起突然发生脑溢血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你认为如何处理比较合理。

某大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3月22日,庄某被单位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为企业专职工会主席,任期3年。同年4月,大酒店将庄某的工资定为每月1500元,并享受部门经理待遇。但庄某认为其应享受单位副职待遇,月工资应为2000元。为此他多次向酒店提出享受副总待遇的要求,未果。问:庄某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

2005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约定2007年3月1日还款。范某到期未还,曹某于2008年6月22日要求范某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曹某于2007年6月22日要求范某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止B.曹某于2007年6月22日要求范某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C.若曹某于2007年3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8年6月23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1998年2月3日,张某死亡。2月6日,张某之父死亡。张某育有一女。张某之女据何取得张某之父的财产()。A、代位继承B、转继承C、有限继承D、共同继承

1999年4月30日,李某与邓州市元庄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元庄水库承包合同。2004 年4月,南阳药业公司开始生产。2004年7月7日,邓州市渔政管理站接到李某报称其所养的各种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的现象,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拍照、清点,并对鱼死亡的原因进行排查,后出具了情况说明。2006年7月,因南阳药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流入水库,导致该水库鱼类死亡,李某知道后,要求南阳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06年11月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南阳药业公司辩称,李某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鱼的死亡与公司无因果关系,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有关本案的以下意见哪些是错误的?A.李某对该环境赔偿责任纠纷应首先请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B.除非南阳药业公司举出反证,否则可认为鱼的死亡是由该公司排污行为导致的C.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5年,故李某的诉讼行为没有超出时效D.如果南阳药业公司可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即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4月30日,李某与邓州市元庄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元庄水库承包合同。2009年4月,南阳药业公司开始生产。2009年7月7日,邓州市渔政管理站接到李某报称其所养的各种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的现象.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拍照、清点,并对鱼死亡的原因进行排查,后出具了情况说明。2011年7月,因南阳药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流入水库,导致该水库鱼类死亡,李某知道后,要求南阳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11年11月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南阳药业公司辩称,李某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鱼的死亡与公司无因果关系,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有关本案的以下意见错误的有、 A.李某对该环境赔偿责任纠纷应首先请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B.除非南阳药业公司举出反证,否则可认为鱼的死亡是由该公司排污行为导致的C.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5年,故李某的诉讼行为没有超出时效D.如果南阳药业公司可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符合同家规定标准,即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988年2月8日,赵某在某医院生孩子。2007年10月31日赵某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2007年11月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是某医院护士将孩子抱错。赵某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A.1991年2月8日B.2008年2月8日C.2010年10月31日D.2010年11月1日

田庄某诉范某离婚纠纷案庄某(女)、范某皆为江宁市龙湾区人,2004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5年生育一子,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范某分别于2010年7月3日、8月2日打伤庄某,两次均为轻微伤。至2010年8月4日,以范某的名义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为16万元,后被范某全部领取,部分用于家庭开支。2010年9月,双方前往高新区打工,后二人感情不和,范某于201 1年7月独自迁往胶东区。庄某曾于2012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二人和好,法院记入调解笔录。不久后,二人再次爆发矛盾,庄某于2012年9月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年后,庄某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3)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开庭后范某经传唤拒不到庭,仅范某全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庭,该代理人称:范某不同意离婚,他从未殴打过庄某;16万元的存款全部用于补贴家用;范某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庄某未能举证范某家暴的事实,不能认定双方感情破裂,遂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故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发回重审。【问题】1.庄某第一次起诉时,管辖法院有哪些?2.请指出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3.假设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4.试拟写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或范某答辩状。

2013年4月刘某丈夫张某(2013年死亡)作为被拆迁人被拆迁安置在某居住小区。2015年7月刘某及子女办理继承公证书一份,刘某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权,属张某的遗产由其两个儿子及两个女儿共同继承。2015年8月14日刘某的4个子女从某房地产公司处领取房屋退房款,并将该房钥匙退还给某房产公司。2015年9月某房产公司与庄某等三人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将房屋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给庄某等三人,2015年10月该房屋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庄某等三人。因刘某认为其是该房屋的产权人,某房产公司与庄某等三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遂引起诉讼。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是()。A:刘某B:庄某等三人C:刘某与庄某等三人D:刘某与其四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