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吴两家同住李村。张家有子张强,吴家有女吴兰,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吴家出钱,张家出工,在张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层三问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层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层三间盖成后,张强和吴兰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张、吴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层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张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吴家所出之钱B.吴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张家适当补偿C.张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退还吴家所出之钱D.张家和吴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张、吴两家同住李村。张家有子张强,吴家有女吴兰,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吴家出钱,张家出工,在张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层三问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层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层三间盖成后,张强和吴兰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张、吴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
根据民法原理,上层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
A.张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吴家所出之钱
B.吴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张家适当补偿
C.张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退还吴家所出之钱
D.张家和吴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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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幼年时为张某收养,小吴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提出并解除了与吴某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吴某承担赡养义务,遭吴某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吴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B.因为吴某与张某夫妇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吴某不承担该赡养义务C.因为吴某与张某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吴某不承担该赡养义务D.吴某与张某夫妇私自解除收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吴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到了2013年2月3日,吴某仍未将该笔借款还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借款,同时可以要求吴某支付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过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B: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至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C:由于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吴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不过张某有权要求吴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D:如果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该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张某与李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并收养了戊,后张某与李某离婚,甲、乙归李某抚养。李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李某与吴某居住,后李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同时领养了庚,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张某和吴某先后去世,庚尚未成年。经查,吴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房屋由丁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去世后,李某、甲、乙与戊均可继承其财产B.吴某去世后,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C.李某、乙、丙和丁都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但吴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继承,如果丁先于吴某死亡的,则遗嘱无效,房子也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D.戊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庚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吴某抚养的人获得适当的财产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王渊与吴丽自由恋爱决定结婚。由于吴丽是家中独生女,吴父坚持要招婿上门。因王渊有兄弟三人,王父及王渊本人同意了林家的要求。将要举办婚礼时,吴父突然又提出,王渊入赘以后所生子女应姓林,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林家人。王渊坚决不同意,吴父说,如不改姓就别想和吴丽结婚,双方关系一下子闹僵。吴丽夹在中间,痛不欲生,一病不起。王渊心疼吴丽,违心地同意了吴父的要求。王渊、吴丽结婚后,生下一子,吴父为其取名吴家宝。王渊在给儿子上户口时,登记的名字却为“王家宝”。不久,户口册被吴父发现,吴父勃然大怒,要王渊立即办理变更登记,王渊坚决不肯。问:吴父的做法是否正确?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命门学说的代表医家有A.张景岳B.朱丹溪C.吴鞠通D.吴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