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议付行议付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索偿,但未及时索要到款项,( )应对议付行的利息损失负责。A.受益人 B.开证行 C.偿付行 D.开证申请人
如果议付行议付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索偿,但未及时索要到款项,( )应对议付行的利息损失负责。
A.受益人 B.开证行 C.偿付行 D.开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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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中的议付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构成议付B. 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C.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D.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在某一信用证下保兑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对单据进行了议付。但是开证行收单审核后认为单据不合格而拒绝收单。()A保兑行可以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索回已经议付的款项B保兑行不能让出票人及/或善意的持票人负责它在审核单据上的错误C保兑行已经审单并且议付了款项,开证行无权拒绝收单D因为保兑行已经议付款项,开证行应该首先征询申请人的意见,才能决定是否拒单
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中有这样一个条款:“Documents must arrive at the offices of Bank I before arrival of the vessel.”受益人发货后向A行提交了单据,A行及时审核了单据,发现单证相符,对受益人进行了议付,并把单据寄给I行索汇。I行审核A行寄来的单据后拒绝接单,理由是延迟交单。I行收到单据日期是在船到以后。因此I行将代为保管单据,并听候A行的指示。请问I行的做法对吗?()A不对,I行开出的信用证中包含了非单据条件,受益人和议付行可以视此条件不存在,不予理会。因此I行应该付款B不对,既然它授权议付行议付,它就应该在议付行议付之后支付款项C不对,它制定的信用证条款过于苛刻,因为受益人和议付行无法控制邮程的具体日期,很难达到这个条款的要求D对,受益人没有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全部义务,议付行不应该议付
案例分析 案情: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信用证(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问: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