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于某流氓成性,一天深夜越墙闯入年轻妇女赵某家,要求与赵发生关系遭受拒绝,于是拔刀威胁,遇赵不从即用刀刺杀。这时赵某计上心来,口头表示同意并往床上退,于以为得逞,积极逼近赵。赵从身后的床上操起一把大剪刀朝于腹部猛捅数次,致其死亡。赵某的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B、妇女乙为饿死自己刚出生的婴儿,而故意连续两天不给自己的孩子喂奶。该婴儿啼哭不止,邻居李某见此情景,将乙打翻在地,致其死亡,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应当负刑事责任C、丙绑架丁(8岁),偶然从现场经过的张三为救丁,从砖头砸死了丙,救出丁,张三不是不法侵害的受害人,不能行使无过当防卫权D、在列车上同座的李四发现王五特别有钱,就在其喝的茶水中投放安眠药,王五5分钟后沉沉睡去,李四伸手去翻王五的手提包。目睹整个过程的周某终于忍无可忍,将李四推倒地,致其脑溢血死亡,周某的行为并未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下列关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于某流氓成性,一天深夜越墙闯入年轻妇女赵某家,要求与赵发生关系遭受拒绝,于是拔刀威胁,遇赵不从即用刀刺杀。这时赵某计上心来,口头表示同意并往床上退,于以为得逞,积极逼近赵。赵从身后的床上操起一把大剪刀朝于腹部猛捅数次,致其死亡。赵某的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B、妇女乙为饿死自己刚出生的婴儿,而故意连续两天不给自己的孩子喂奶。该婴儿啼哭不止,邻居李某见此情景,将乙打翻在地,致其死亡,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应当负刑事责任

C、丙绑架丁(8岁),偶然从现场经过的张三为救丁,从砖头砸死了丙,救出丁,张三不是不法侵害的受害人,不能行使无过当防卫权

D、在列车上同座的李四发现王五特别有钱,就在其喝的茶水中投放安眠药,王五5分钟后沉沉睡去,李四伸手去翻王五的手提包。目睹整个过程的周某终于忍无可忍,将李四推倒地,致其脑溢血死亡,周某的行为并未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相关考题: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子正当防卫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1997年《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下列对这一规定的认识正确的是( )。A.这一规定是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B.这一规定是关于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 ( ⊙o⊙ )C.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D.这一规定是只是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有条件地放宽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本文来源:考试大网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宋某持三棱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棱刮刀砸在宋某头部,宋某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棱刮刀将宋某杀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王某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王某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17、对于符合特殊防卫权条件的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