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 )。A.出售啤酒的海润超市B.海润超市所属的某有限责任公司C.啤酒厂D.海润超市或者该超市所属的股份公司

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 )。

A.出售啤酒的海润超市

B.海润超市所属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C.啤酒厂

D.海润超市或者该超市所属的股份公司


相关考题: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7~99 题:2007年7月,A市甲区居民张某在本市B区海润超市(依法成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购买了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喝完啤酒的第二天,张某、其朋友崔某、李某、及其子张小某纷纷食物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变质,该啤酒为海润超市2002年从啤酒厂购买的,且包装上标明的有效期为15个月。海润超市称该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张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第 97 题 谁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 )。A.张某B.崔某C.李某D.张小某

昌明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海润公司的影响是( )。A.变动当期,增加海润公司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B.变动当期,增加海润公司的投资收益C.减资后,追溯调整海润公司的投资收益D.减资后,追溯调整海润公司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 )A.出售啤酒的百中超市B.百中超市所属的百中集团C.啤酒厂D.百中超市或百中集团

海润公司出售35%的股份后,昌明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海润公司的影响是( )。A.追溯调整海润公司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5万元B.增加海润公司当期的投资收益1 260万元C.追溯调整海润公司的投资收益1 260万元D.追溯调整海润公司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6.25万元

2010年6月,a市甲区居民罗某在本市百 中仓储购买了1箱啤酒招待朋友。该百中仓储依法成 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百中集团的分公司。罗某、罗某 之子罗小某、周某、王某在喝完啤酒的第二天纷纷食物 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早已变质,该啤酒包装上标明 其为2006年出厂,有效期为24个月。百中仓储称该 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罗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 )a.出售啤酒的百中仓储b.百中仓储和百中集团c.百中仓储所属的百中集团d.百中仓储或百中集团

2016年7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8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复星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恒润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恒润公司可以和复星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刘某可以张某为恒润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C.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D.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复星制衣厂

甲国天天食品公司与中国美美超市签订供货协议,规定天天食品公司向中国美美超 市供应甲国特色食品,若出现纠纷双方约定适用甲国法律解决。美美超市在出售食品后接到 大量投诉,反映食用后食物中毒。美美超市遂向中国某法院起诉天天食品公司,则关于本案 法律适用说法正确的是?( )A.应适用中国法,因为在中国法院诉讼B.应适用甲国法,因为事先约定适用甲国法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是涉及食品安全问题D.应适用甲国法,因为甲国天天公司是被告,用甲国法诉讼获胜后更容易执行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