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A.比较解释B.历史解释C.体系解释D.目的解释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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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种不起诉决定可不经检察委员会讨论?A.符合刑诉15条规定的情形B.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C.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D.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免除刑罚的案件
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说法正确的:( )A.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是一种比较解释方法B.《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一法官认为,此处的“枪”并不包括仿真手枪,因为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在于持枪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并不大.法官采用了主观目的的解释方法C.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中“子女”指成年子女D.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这是一种体系解释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下列哪些情况下,法官应当主动回避?()A、法官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出现错判B、法官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的公正裁判产生怀疑C、法官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D、法官认为如审理该案可能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 )A.甲法官在审理一案件时,遇到一个疑难问题,就其中不明的法律概念打电话向其原研究生导师请教B.乙法官在审理一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接到市领导的电话,该领导暗示乙法官只能判原告胜诉,乙法官未做任何承诺,审理中也没采纳该领导的意见C.丙法官承办一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某日遇到同事田法官,田法官就丙法官承办的案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丙法官在最后制作判决书时电话征求田法官的意见D.丁法官私自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意见,告知其应如何判决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A.比较解释B.历史解释C.体系解释D.目的解释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A、比较解释B、历史解释C、体系解释D、目的解释
3、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对法官中立裁判的干扰?A.某市市委书记给主审法官打电话要求对被告给予关照B.主审法官妻子给法官吹枕边风要求照顾原告C.案件立案当天新闻媒体即播出了对案件审理的判断D.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