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相关考题: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

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