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不得小于( )。A.1:1B.1:2C.1:3D.1:4E.1:5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不得小于( )。
A.1:1
B.1:2
C.1:3
D.1:4
E.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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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 )A.1/4B.1/2C.1/3D.1/5
根据《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标签上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A.1:01:00B.1:2C.1:3D.1: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