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毛或动物细毛制餐桌用织物制品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餐桌用织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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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的机织物:55%的棉,30%的化纤,13%的羊毛,2%的丝,归入税目()。A、52.08(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B、52.10(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C、51.12(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D、55.16(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手工棉制餐桌用织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