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2014年4月17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并不乐观。公报显示,全国16.1%的土壤污染物超标。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农业土壤污染不断加剧,土壤质量持续下降,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农药化肥等进入土壤,导致土壤重金属、农用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严重。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做出了全面部署。农业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目前最容易被忽视的内容之一,应从国土资源安全的角度,引起全社会对此的重视,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力度,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土壤污染的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工矿业的“三废”排放。废渣经雨水淋溶污染土壤,废水经河流污染农田,废气(包括汽车尾气)通过大气沉降在土壤中累积。二是农业面源污染。化肥、农药、地膜的过度使用,造成污染物在土壤中长期残留。禽畜饲料中含有铜、锌、砷等添加剂,长期使用禽畜粪便作为有机肥也可造成土壤污染。三是垃圾围城、围村,污染土壤。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不易修复等特点,一旦被污染,危害极为严重:一是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物安全。土壤污染带来耕地质量下降,直接威胁18亿亩耕地红线,导致粮食和农产品重金属等含量超标,影响食物安全。二是危害人体健康。土壤中的重金属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后,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危害。三是影响社会稳定。土壤污染防治涉及搬迁工矿企业的职工安置,农民经济受损和人民群众健康受损的补偿问题等,如不能妥善处理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从数量来说,我国土地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虽为数不少,但主要都是些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不全面、不具有针对性以及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土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相对独立的防治措施。所以,现行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对于解决我国广大农村土地污染问题还存在很大的阻碍。如现行《农业法》在关于如何预防土地污染和已污染土地的改良等问题上就没能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范。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仅限于该法第35条原则性地规定,而且大多针对的是土地使用及所有权方面的,比较明显的偏向于流转管理方面,对于污染防治的规范只有零星少许。《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相对来说是比较具体的,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土地污染防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并不足以解决,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污染的严重趋势依然在继续,而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存在的“真空”状态则滋长土地资源的滥用,加剧土地污染问题。 2013年1月,长沙市人民政府在对本市土壤污染处理的意见中指出,将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与考核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区县(市)为考核单元,以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监管情况、土壤分级认定管理情况、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管情况、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控情况、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总量控制情况等为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和考核。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受污染区域或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 2013年7月,上海市正在排摸受污染土地,并通过建立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类别的土壤数据库,逐步实现动态跟踪管理和信息共享。包括石油化工、冶金、橡胶等高污染企业的用地已经被纳入。上海环保“十二五”规划显示,未来五年,本市将在南大、桃浦等区域的原工业用地重点开展土壤修复工作。未来上海将严格项目审批,一旦确定土地被污染,未明确修复主体前不得进行土地流转。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开展土壤监测,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同时,该市还将探索建立土地土壤污染修复资金保障机制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政府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无主土地的污染,则由财政出资修复。 土壤污染问题涉及到很多主管部门,如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矿产化工等工业部门以及财税部门,存在着各部门职责交叉、界限不清的问题。厘清部门间的关系非常必要。 虽然在2013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中提出:“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但仅靠部际协调机制难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常常会因部门利益影响工作效率,协调平衡部门利益,提高工作效率需要高规格的协调机构。 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我国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均隶属于各级政府,是地方政府的一个机构。其负责人由地方政府任命,其经费,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都是由当地政府提供。因而,其从事的所有活动都不可能独立于地方政府。由于环境执法的对象主要是各类企业,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解决当地就业压力的主要依靠对象,因此,这些企业大都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失去了自身独立性的地方环保部门显然不会违背地方政府的意志,去做不利于企业的事情。而且,地方环保部门也没有对违规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这是我国环境管理领域广为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重要体制原因。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也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毫无疑问,公众参与是一个符合环境治理规律、行之有效的制度,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这次国务院《工作安排》的保障措施中也明确提出“引导公众参与”。要求“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热线电话、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然而,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还缺乏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的必要保障机制。为了防患于未然,动员全社会参与土壤污染的防治,应进一步推动土壤污染信息公开。只有让污染制造者面临更多社会压力,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才能有效推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假如你是C市环保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请你对行数资料反映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要求:对策建议具体可行,不超过300字。
资料:2014年4月17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并不乐观。公报显示,全国16.1%的土壤污染物超标。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农业土壤污染不断加剧,土壤质量持续下降,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农药化肥等进入土壤,导致土壤重金属、农用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严重。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做出了全面部署。农业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目前最容易被忽视的内容之一,应从国土资源安全的角度,引起全社会对此的重视,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力度,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土壤污染的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工矿业的“三废”排放。废渣经雨水淋溶污染土壤,废水经河流污染农田,废气(包括汽车尾气)通过大气沉降在土壤中累积。二是农业面源污染。化肥、农药、地膜的过度使用,造成污染物在土壤中长期残留。禽畜饲料中含有铜、锌、砷等添加剂,长期使用禽畜粪便作为有机肥也可造成土壤污染。三是垃圾围城、围村,污染土壤。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不易修复等特点,一旦被污染,危害极为严重:一是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物安全。土壤污染带来耕地质量下降,直接威胁18亿亩耕地红线,导致粮食和农产品重金属等含量超标,影响食物安全。二是危害人体健康。土壤中的重金属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后,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危害。三是影响社会稳定。土壤污染防治涉及搬迁工矿企业的职工安置,农民经济受损和人民群众健康受损的补偿问题等,如不能妥善处理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从数量来说,我国土地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虽为数不少,但主要都是些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不全面、不具有针对性以及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土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相对独立的防治措施。所以,现行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对于解决我国广大农村土地污染问题还存在很大的阻碍。如现行《农业法》在关于如何预防土地污染和已污染土地的改良等问题上就没能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范。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仅限于该法第35条原则性地规定,而且大多针对的是土地使用及所有权方面的,比较明显的偏向于流转管理方面,对于污染防治的规范只有零星少许。《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相对来说是比较具体的,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土地污染防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并不足以解决,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污染的严重趋势依然在继续,而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存在的“真空”状态则滋长土地资源的滥用,加剧土地污染问题。 2013年1月,长沙市人民政府在对本市土壤污染处理的意见中指出,将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与考核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区县(市)为考核单元,以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监管情况、土壤分级认定管理情况、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管情况、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控情况、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总量控制情况等为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和考核。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受污染区域或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 2013年7月,上海市正在排摸受污染土地,并通过建立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类别的土壤数据库,逐步实现动态跟踪管理和信息共享。包括石油化工、冶金、橡胶等高污染企业的用地已经被纳入。上海环保“十二五”规划显示,未来五年,本市将在南大、桃浦等区域的原工业用地重点开展土壤修复工作。未来上海将严格项目审批,一旦确定土地被污染,未明确修复主体前不得进行土地流转。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开展土壤监测,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同时,该市还将探索建立土地土壤污染修复资金保障机制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政府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无主土地的污染,则由财政出资修复。 土壤污染问题涉及到很多主管部门,如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矿产化工等工业部门以及财税部门,存在着各部门职责交叉、界限不清的问题。厘清部门间的关系非常必要。 虽然在2013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中提出:“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但仅靠部际协调机制难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常常会因部门利益影响工作效率,协调平衡部门利益,提高工作效率需要高规格的协调机构。 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我国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均隶属于各级政府,是地方政府的一个机构。其负责人由地方政府任命,其经费,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都是由当地政府提供。因而,其从事的所有活动都不可能独立于地方政府。由于环境执法的对象主要是各类企业,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解决当地就业压力的主要依靠对象,因此,这些企业大都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失去了自身独立性的地方环保部门显然不会违背地方政府的意志,去做不利于企业的事情。而且,地方环保部门也没有对违规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这是我国环境管理领域广为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重要体制原因。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也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毫无疑问,公众参与是一个符合环境治理规律、行之有效的制度,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这次国务院《工作安排》的保障措施中也明确提出“引导公众参与”。要求“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热线电话、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然而,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还缺乏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的必要保障机制。为了防患于未然,动员全社会参与土壤污染的防治,应进一步推动土壤污染信息公开。只有让污染制造者面临更多社会压力,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才能有效推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假如你是C市环保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请你对行数资料反映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要求:对策建议具体可行,不超过3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