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和营运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和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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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不得有下列行为:()A、不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B、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C、不按规定收费,不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D、无正当理由拒载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有()的行为,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以上二百以下罚款。A、在车内吸烟B、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营运C、未做到用语文明D、不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运整顿,暂扣经营许可证或从业资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A、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的B、出租、出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的C、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营运的D、没有正确悬挂专用牌照的
专(兼)职驾驶员可以擅自将生产用车交给他人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