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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

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

丙无权继承遗产

D

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参考解析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郭大爷女儿的儿子甲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代位继承郭大爷的遗产。
B项,《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女婿乙在配偶死亡后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可以多分遗产。
C项,《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丙与郭大爷没有扶养关系,不在继承人范围之中。
D项,《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养子丁依法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因其丧失劳动能力,可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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