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992年11月19日,山西省忻州市一位农民张某在忻州地区环境检测站宿舍工地干活,捡到一个亮晶晶的小东西,便放进了上衣口袋里,几小时后,便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十几天后,他便不明不白地死去。没过几天,在他生病期间照顾他的父亲和弟弟也得了同样的“病”而相继去世,妻子也病得不轻。后来经过医务工作者的调查,才找到了真正的病因,那个亮晶晶的小东西是废弃的钴60,其放射性强度高达10居里,足以“照死人”。经过调查,这个废弃的放射源——钴60是属于忻州地区科委的。1973年,当时的忻县地区行署科技局即现在的忻州地区科委,为了培育良种,就在上海医疗器械厂的帮助下筹建了钴60辐照装置。后来,这几个钴源装置不再使用。1981年,忻州科委迁往新址,原址由地区划归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但是,钴60辐照室和两间附属操作室仍归科委占用。1991年环境监测站急于用地,就打报告请示省环保局。省环保局便安排省放射环境管理站负责放射源的收储工作。1991年5月、6月间,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白某与省放射环境管理站陈某、李某双方口头商定由省放射环境管理站对钴源进行倒装、储藏和运输。决定之后,省放射环境管理站找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的专家韩某和卜某,请他们到忻州帮助工作。6月20日,陈某、李某、韩某、卜某4人来到忻州,参加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主持召开的“迁源论证会”。环境监测站未通知科委领导,只通知了钴源室的管理人员贺某。会上,当有人问到钴源数量时,贺某回答:“4个。”此外,到会专家也没有收集这些钴源的其他相关资料。6月26日,陈某、李某负责现场检测,韩某、卜某负责倒装技术操作,贺某等人协助倒装。操作中,韩某发现,钴源数量与贺某提供的情况有差别,其中之一颜色发暗,便向贺某问原因,贺某的解释是其中有一个是防止核泄漏的“堵头”。陈某和李某也未对钴源进行监测,遂将钴源倒装封存。钴源被拉走,巨大的危险却留下来。1993年11月初,张某的妻子将忻州地区科委、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山西省放射环境管理站及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等单位推上了被告席。张某的妻子诉称,因原告没有管理、保管好钴60,致使张某误捡了钴源,导致人身伤亡,要求赔偿损失。1994年7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忻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李某、韩某、卜某、白某、贺某“在迁源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后来,一审判决6被告有罪,但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6年12月16日,忻州市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法庭调查查明:忻州科委作为钴60放射源的拥有者,在1973年进源至停止使用长达18年间,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既没有办理登记、许可、注销、退役手续及辐射防护评价工作,也没有建卡立簿、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对有关资料缺乏妥善保存。这里的钴60放射源处于“三无”状态:无账目、无档案、底数不清。在法庭上,任何人拿不出证据证明那只肇事源何时丢失。当然也无法证明肇事源是在倒装时被科学家失落。经过再审程序,1997年5月,忻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贺某等4人有罪,同时宣判卜某和李某无罪。1997年5月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收到判决后,双方先后向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1998年6月1日,终审判决下达。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只是对被告的赔偿份额做了重新划分:“共计778888.87元(赔偿总额),由忻州地区科委支付50%,共计389444.43元,由山西省放射环境管理站支付35%,共计272611.09元由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支付15%,共计116833.32元。”1998年5月,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除以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贺某2年有期徒刑外,陈某、李某、韩某、卜某等人被宣告无罪。试分析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问答题
1992年11月19日,山西省忻州市一位农民张某在忻州地区环境检测站宿舍工地干活,捡到一个亮晶晶的小东西,便放进了上衣口袋里,几小时后,便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十几天后,他便不明不白地死去。没过几天,在他生病期间照顾他的父亲和弟弟也得了同样的“病”而相继去世,妻子也病得不轻。后来经过医务工作者的调查,才找到了真正的病因,那个亮晶晶的小东西是废弃的钴60,其放射性强度高达10居里,足以“照死人”。经过调查,这个废弃的放射源——钴60是属于忻州地区科委的。1973年,当时的忻县地区行署科技局即现在的忻州地区科委,为了培育良种,就在上海医疗器械厂的帮助下筹建了钴60辐照装置。后来,这几个钴源装置不再使用。1981年,忻州科委迁往新址,原址由地区划归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但是,钴60辐照室和两间附属操作室仍归科委占用。1991年环境监测站急于用地,就打报告请示省环保局。省环保局便安排省放射环境管理站负责放射源的收储工作。1991年5月、6月间,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白某与省放射环境管理站陈某、李某双方口头商定由省放射环境管理站对钴源进行倒装、储藏和运输。决定之后,省放射环境管理站找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的专家韩某和卜某,请他们到忻州帮助工作。6月20日,陈某、李某、韩某、卜某4人来到忻州,参加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主持召开的“迁源论证会”。环境监测站未通知科委领导,只通知了钴源室的管理人员贺某。会上,当有人问到钴源数量时,贺某回答:“4个。”此外,到会专家也没有收集这些钴源的其他相关资料。6月26日,陈某、李某负责现场检测,韩某、卜某负责倒装技术操作,贺某等人协助倒装。操作中,韩某发现,钴源数量与贺某提供的情况有差别,其中之一颜色发暗,便向贺某问原因,贺某的解释是其中有一个是防止核泄漏的“堵头”。陈某和李某也未对钴源进行监测,遂将钴源倒装封存。钴源被拉走,巨大的危险却留下来。1993年11月初,张某的妻子将忻州地区科委、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山西省放射环境管理站及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等单位推上了被告席。张某的妻子诉称,因原告没有管理、保管好钴60,致使张某误捡了钴源,导致人身伤亡,要求赔偿损失。1994年7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忻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李某、韩某、卜某、白某、贺某“在迁源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后来,一审判决6被告有罪,但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6年12月16日,忻州市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法庭调查查明:忻州科委作为钴60放射源的拥有者,在1973年进源至停止使用长达18年间,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既没有办理登记、许可、注销、退役手续及辐射防护评价工作,也没有建卡立簿、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对有关资料缺乏妥善保存。这里的钴60放射源处于“三无”状态:无账目、无档案、底数不清。在法庭上,任何人拿不出证据证明那只肇事源何时丢失。当然也无法证明肇事源是在倒装时被科学家失落。经过再审程序,1997年5月,忻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贺某等4人有罪,同时宣判卜某和李某无罪。1997年5月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收到判决后,双方先后向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1998年6月1日,终审判决下达。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只是对被告的赔偿份额做了重新划分:“共计778888.87元(赔偿总额),由忻州地区科委支付50%,共计389444.43元,由山西省放射环境管理站支付35%,共计272611.09元由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支付15%,共计116833.32元。”1998年5月,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除以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贺某2年有期徒刑外,陈某、李某、韩某、卜某等人被宣告无罪。试分析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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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39岁,农民。一天,农民叶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便找叶讲理。叶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见叶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叶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叶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叶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叶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与其儿子构成共同犯罪B.张某属于间接正犯C.张某属于教唆犯D.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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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39岁,农民。一天,农民叶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便找叶讲理。叶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见叶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叶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叶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叶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叶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与其儿子构成共同犯罪B.张某属于间接正犯C.张某的儿子应负刑事责任D.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工地临时宿舍,室内()。A、被褥叠放整齐,个人用具按次序摆放,室内室外环境好,污水不乱泼乱倒B、衣物应堆放整齐,污水应泼倒在室外C、被褥叠放整齐,必须搞好环境卫生

某工地宿舍因用电乱接乱拉,在工人上班后电线短路引起大火,损失很大。请判断事故原因。无建立宿舍用电管理制度。

1992年11月19日,山西省忻州市一位农民张某在忻州地区环境检测站宿舍工地干活,捡到一个亮晶晶的小东西,便放进了上衣口袋里,几小时后,便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十几天后,他便不明不白地死去。没过几天,在他生病期间照顾他的父亲和弟弟也得了同样的“病”而相继去世,妻子也病得不轻。后来经过医务工作者的调查,才找到了真正的病因,那个亮晶晶的小东西是废弃的钴60,其放射性强度高达10居里,足以“照死人”。经过调查,这个废弃的放射源——钴60是属于忻州地区科委的。1973年,当时的忻县地区行署科技局即现在的忻州地区科委,为了培育良种,就在上海医疗器械厂的帮助下筹建了钴60辐照装置。后来,这几个钴源装置不再使用。1981年,忻州科委迁往新址,原址由地区划归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但是,钴60辐照室和两间附属操作室仍归科委占用。1991年环境监测站急于用地,就打报告请示省环保局。省环保局便安排省放射环境管理站负责放射源的收储工作。1991年5月、6月间,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白某与省放射环境管理站陈某、李某双方口头商定由省放射环境管理站对钴源进行倒装、储藏和运输。决定之后,省放射环境管理站找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的专家韩某和卜某,请他们到忻州帮助工作。6月20日,陈某、李某、韩某、卜某4人来到忻州,参加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主持召开的“迁源论证会”。环境监测站未通知科委领导,只通知了钴源室的管理人员贺某。会上,当有人问到钴源数量时,贺某回答:“4个。”此外,到会专家也没有收集这些钴源的其他相关资料。6月26日,陈某、李某负责现场检测,韩某、卜某负责倒装技术操作,贺某等人协助倒装。操作中,韩某发现,钴源数量与贺某提供的情况有差别,其中之一颜色发暗,便向贺某问原因,贺某的解释是其中有一个是防止核泄漏的“堵头”。陈某和李某也未对钴源进行监测,遂将钴源倒装封存。钴源被拉走,巨大的危险却留下来。1993年11月初,张某的妻子将忻州地区科委、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山西省放射环境管理站及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等单位推上了被告席。张某的妻子诉称,因原告没有管理、保管好钴60,致使张某误捡了钴源,导致人身伤亡,要求赔偿损失。1994年7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忻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李某、韩某、卜某、白某、贺某“在迁源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后来,一审判决6被告有罪,但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6年12月16日,忻州市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法庭调查查明:忻州科委作为钴60放射源的拥有者,在1973年进源至停止使用长达18年间,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既没有办理登记、许可、注销、退役手续及辐射防护评价工作,也没有建卡立簿、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对有关资料缺乏妥善保存。这里的钴60放射源处于“三无”状态:无账目、无档案、底数不清。在法庭上,任何人拿不出证据证明那只肇事源何时丢失。当然也无法证明肇事源是在倒装时被科学家失落。经过再审程序,1997年5月,忻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贺某等4人有罪,同时宣判卜某和李某无罪。1997年5月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收到判决后,双方先后向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1998年6月1日,终审判决下达。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只是对被告的赔偿份额做了重新划分:“共计778888.87元(赔偿总额),由忻州地区科委支付50%,共计389444.43元,由山西省放射环境管理站支付35%,共计272611.09元由忻州地区环境监测站支付15%,共计116833.32元。”1998年5月,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除以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贺某2年有期徒刑外,陈某、李某、韩某、卜某等人被宣告无罪。什么是放射性污染?我国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制定了哪些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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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地宿舍因用电乱接乱拉,在工人上班后电线短路引起大火,损失很大。分折造成事故的原因?

忻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5月25日在忻州剧院举行。据此回答问题。 会议还审查了《忻州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批准了《忻州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表明人大拥有()。 ①监督权 ②决定权 ③立法权 ④任免权A、①②B、②③C、①③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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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一个地区某农民将一个玉米新品种带给另一个地区该农民的亲戚种植,这种扩散方式属于()。A传习式B波浪式C跳跃式D接力式

问答题从下列选项中,哪些是以人名命名的地名? ①河南禹州市②云南曲靖市 ③陕西吴起县④吉林靖宇县 ⑤福建宁德市⑥湖北大冶市 ⑦山西忻州市⑧浙江文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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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某工地宿舍因用电乱接乱拉,在工人上班后电线短路引起大火,损失很大。请判断事故原因。无建立宿舍用电管理制度。A对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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