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9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55万元。2009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9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009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9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55万元。2009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9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相关考题:

甲乙丙丁4人欲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4个发起人分别认购了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的股份。首次出资时,甲出资了10万元,乙没有出资,丙出资了80万元,丁出资了150万元。请问这4个发起人的首次出资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出资义务的规定吗( )A.甲的首次出资额低于其认购的股份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B.乙未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C.4个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符合法律规定D.4个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总额低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3000万股,每股面值2元,则其必须符合以下发行条件:( )。A.发起人认购其中的2500万元B.发起人认购其中的3000万元C.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得低于1500万元D.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得低于2500万元

海天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以募集的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又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了募股申请,经同意后正式成立了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该公司。募集小组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股份金额为8000万元,每股1万元,共8000股,并依法制作了招股说明书。该企业作为发起人认购2400股,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该企业的专利作价而认购的(其中专利作价1800股),其余5600股向社会公开募集。该企业同某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此后又与某银行签订了代收股款协议。在招股书指定 时间内该公司的股款缴足,并到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由于年底事务繁多,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其余股东要求退股,另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该企业募集小组强调:认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股本,所以不予退还。问题:(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2)如果你是一名认股人,应该怎样反驳募集小组的说法?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以下内容,回答13~16题。有三个公司A、B、C和两个自然人D、E,拟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初步拟定为2000万元。关于此股份公司的设立,正确的说法有( )。A.发起人至少要认购700万元的股份B.在向社会募股时,发起人既可以自己销售股份,也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C.发起人A公司用专利出资,作价为450万元D.发起人应当在募足股款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E.发起人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以募集的方式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又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了募股申请,经同意后正式成立了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该公司。募集小组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股份金额为8000万元,每股1万元,共8000股,并依法制作了招股说明书。该企业作为发起人认购2400股,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该企业的专利作价而认购的(其中专利作价1800股),其余5690股向社会公开募集。该企业同某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此后又与某银行签订了收股款协议。在招股说明书指定时间内该公司的股款募足,并到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由于年底事务繁多,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在此期间,股东要求退股,另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该企业募集小组强调:认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股本,所以不予退还。问题:(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2)如果你是一名认股人,应该怎样反驳募集小组的说法?

(2014年)甲公司为国有企业,为了改制需要,拟通过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与国内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订立协议,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B.发起人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C.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对选举董事会成员事项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1/3通过D.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1/3的认股人出席E.发起人委托丙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018年)甲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期间,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蒋某在填写了认股书后并未如期缴纳股款,为保证公司顺利设立,发起人未经催缴即对蒋某认购的股份另行募集,该募集行为有效。( )

甲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期间,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蒋某在填写了认股书后并未如期缴纳股款,为保证公司顺利设立,发起人未经催缴即对蒋某认购的股份另行募集,该募集行为有效。( )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表述,正确的有( )。 Ⅰ.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Ⅱ.认股书认购股数、金额、住所等内容由发起人填写,认股人签名、盖章 Ⅲ.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 Ⅳ.认股人应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A、Ⅰ.Ⅲ.Ⅳ B、Ⅰ.Ⅱ.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甲化工厂与乙化工原料厂均为国有企业,它们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甲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400万元;乙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甲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000万元,但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本案注册资本、发起人及其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发起人,本案发起人不符合法定人数B、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规定C、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本案两个发起人的出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来达到这一要求D、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甲化工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

某市无线电一厂和无线电二厂是两家国有企业,2004年5月与本市华科电子研究所(一家民营科研机构)协商,3家法人各自出资一部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腾达股份有限公司。3家发起人共同拟定的公司组建方案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但总股本只有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与公司拟筹集的资本总数的差额,通过每股1.5元的溢价发行方式获得。 (2)无线电一厂认缴股本600万元,以场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折股和部分货币缴股;无线电二厂认购股本300万元,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250万元和50万元;华科电子研究所认购股本300万元,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200万元并出现金100万元; (3)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并允许股东退股; (4)若公司因故不能设立,则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认股比例分担。请回答问题:就本案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问题,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哪些提法可以成立?( )A、依我国《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必须有5人,本案中发起人不足5人,故而不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B、因为本案中的发起人有两个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企业改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因此,本案的3家公司可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C、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发起人少于5人,但必须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如果本案采取募集设立,则合法D、因本案不属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故必须满足5个发起人的最低要求

2000年6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8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250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0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01年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4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150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1年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00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0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1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1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5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国内其他法人认购股份40%;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份30%。试分析: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1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1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5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国内其他法人认购股份40%;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份30%。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1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1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5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国内其他法人认购股份40%;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份30%。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3000万股,每股面值2元,则必须符合以下发行条件()。A、发起人认购其中的2500万元B、发起人认购其中的3000万元C、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D、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低于2500万元

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订的方案时,提出以下建议,哪些合法()A、发起人有4人,符合法定人数要求B、新公司注册资本只有400万元,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C、新公司设股份100万股,拟对外募集70万股,高于法定的比例限制D、原公司现有资产总额300万元,负债200万元。发起人仅以原公司资产作为出资,尚不足交纳其应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E、若发起人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则4人可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以募集的方式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又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了募股申请,经同意后正式成立了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该公司。募集小组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股份金额为8000万元,每股1万元,共8000股,并依法制作了招股说明书。该企业作为发起人认购2400股,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该企业的专利作价而认购的(其中专利作价1800股),其余5600股向社会公开募集。该企业同某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此后又与某银行签订了收股款协议。在招股说明书指定时间内该公司的股款募足,并到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由于年底事务繁多,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在此期间,股东要求退股,另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该企业募集小组强调:认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股本,所以不予退还。 (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如果你是一名认股人,应该怎样反驳募集小组的说法?

问答题200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0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多选题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订的方案时,提出以下建议,哪些合法()A发起人有4人,符合法定人数要求B新公司注册资本只有400万元,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C新公司设股份100万股,拟对外募集70万股,高于法定的比例限制D原公司现有资产总额300万元,负债200万元。发起人仅以原公司资产作为出资,尚不足交纳其应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E若发起人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则4人可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多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3000万股,每股面值2元,则必须符合以下发行条件()。A发起人认购其中的2500万元B发起人认购其中的3000万元C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D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低于2500万元

问答题2009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9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55万元。2009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9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问答题案情: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